前期我們談到法律規定只有符合六種情形的勞動爭議,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超出了這個范圍,就不會受理。那么究竟還有哪些情況不會被勞動仲裁委受理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否則又會走彎路。
第一是被申請人沒有主體資格的不受理。簡單地說勞動爭議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不屬于用人單位的,比如私人老板,就沒有資格成為被申請人。
第二是申請人不是本人或者本人的利害關系人的不受理。各人自掃門前雪,自己的勞動爭議,還是自己來解決吧。
第三是不屬于仲裁委受案范圍的不受理。比如說因繳交住房公積金引起的爭議,就不屬于仲裁委受案范圍,不會受理。
第四是不屬于本仲裁委管轄的不受理。勞動仲裁屬地管轄,只能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到其他地方的仲裁委提出申請的不會受理。
第五是超過仲裁時效的不受理。仲裁時效一般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超過一年的不受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積極保護的話,法律就不會為您撐腰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第六是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申請書格式不對、內容有問題、證據材料不符合規范等,都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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