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為了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于2010年開始實行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很多有購車需求的居民因沒有號牌而無法購車。
一、案情簡介
李先生在北京工作,有購車需求卻苦于沒有車牌,王先生有車牌卻沒有用車需求。二人遂達成《北京背戶車有償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甲方(王先生)自愿將長安牌一輛,車牌號為xxx,車輛發動機號碼:xxx,車架號碼:xxx,經甲乙雙方共同驗車后,甲方將整車(含牌)轉讓給乙方(李先生),在成交日之前該車有關債權債務、交通違章、安全風險等問題及相關事宜由甲方負責;成交車輛后所造成的違章以及違法犯罪后果由乙方承擔,一概與甲方無關。交款時間:2020年5月20日。轉讓價格:150000元整(該價格包含車牌號)。甲方交給乙方的隨車手續:身份證、行駛證、登記證書、保險,甲方保證以上手續齊全、合法真實有效。甲方保證車輛無盜搶、無經濟糾紛。
2021年1月21日,二人發生糾紛,王先生毀約,主張二人買賣車牌行為無效,要求李先生返還車牌。
像王先生、李先生這種買賣車牌的行為在北京屢見不鮮,那么,二人買賣車牌的行為有效嗎?
二、法律分析
應當明確:買賣北京車牌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概念具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使用中一般將公序良俗類型化,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符合如下九類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類型之一,則會判定行為無效:第一、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治安等秩序類型;第二、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第三、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第四、違反人權和人格尊重行為類型;第五、限制經濟自由行為類型;第六、違反公正競爭行為類型;第七、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類型;第八、違反勞動者保護行為類型;第九、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
北京市為了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出臺《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規定北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買賣小客車車牌指標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于居民身份證進行管理的公共秩序,也違背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符合第一類違反公序良俗的類型,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雙方買賣小客車車牌指標的行為無效。
三、買賣北京車牌行為無效產生法律后果
買賣北京車牌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李先生可以主張王先生返還購買車輛(含車牌號)的費用,同時王先生可以主張返還車輛,并要求李先生支付車輛使用期間的費用,具體使用費用金額法院會綜合考慮車輛情況酌情判定。
四、律師建議
實際上,買賣車牌的雙方都承擔著巨大的風險,如買方支付資金后,賣方卻拒絕交付車輛、將車輛設置抵押及資金無法收回等風險;賣方面臨著買方交通肇事后其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風險等。
為此,律師建議大家盡量規避買賣車牌,以降低不可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