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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被吸納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醉駕入刑”10年,據公安部數據顯示:醉駕入刑在遏制酒后駕駛行為方面的效果是顯著的。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10年間,在機動車、駕駛人數量增長1.81億輛、2.59億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相比上一個10年減少了2萬多起。換個角度說,如果沒有醉駕入刑產生的威懾、教育作用,因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會比現在嚴重得多。醉駕入刑可謂功不可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

醉駕入刑10年,案底可否有條件封存或消滅?

但是,有些人的生活因醉駕而完全改變,我們聽聽他們的故事。

一次醉駕, 一世懊悔!

岳小強的生活軌跡自去年那晚聚餐后就開始偏離正常的軌道了。

就職于某國有大型地產公司廈門分公司的工程管理部經理岳小強(化名)今年39歲,大學畢業已15年。經過十幾年的打拼,他在廈門安了家立了業,收入相當不錯,妻子做賬務工作,女兒10歲,日子過得很是愜意。

2020年9月2日晚,已離職準備謀得一個更好職位和收入的岳小強駕車與原公司領導及同事在廈門某大排檔聚餐,席間喝了5瓶啤酒,散場后已是3日凌晨。由于代駕App登錄慢,加之夜已深,也有想省下代駕費的小心思,再出于僥幸心理,他駕車上路了。開出3公里后被設卡的交警查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14.13mg/100ml。岳小強主動認罪認罰,于11月4日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3個月,處罰金2500元,接受3個月的社區矯正。2021年2月16日,他被解除矯正。

3月,岳小強通過筆試、面試等層層環節,拿到了廈門某國有開發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入職通知書,崗位為機電項目經理。令岳小強始料未及的是,入職當日,已在公司上了半天班的岳小強,被人事部門要求提交無犯罪證明。到派出所一問才知,因醉駕有刑事案底,無法開具無犯罪證明,岳小強只得灰溜溜地卷鋪蓋走人。剛就業即失業,他沒有時間難過,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還有機會找到工作嗎?

之后,他又應聘了廈門兩家上市地產公司的中層崗位,面試都已通過,公司人力卻稱通過第三方機構背景調查,他有不良記錄,無法錄用。無奈之下,為了生計,通過朋友介紹,岳小強于5月進了一家較小的工程管理公司,崗位為水電工程師,月薪只有原來一半左右。岳小強懊悔極了,他只想將時針撥回那天,絕不喝酒,更不會酒后駕車。

與岳小強同歲的段濤(化名),是一位在某機場從事地勤工作的國有企業員工,他畢業于中國民航大學,碩士學位。醉駕前為部門經理,副科級干部,中共黨員。

2020年10月,白天參加完從小將其抱大的姨娘的葬禮后,段濤心情非常沉重。晚上,幾位朋友相邀出去吃燒烤,他知道要喝酒,就沒有開車。但喝了大概兩個多小時的白酒加紅酒后,不知道什么時候、什么情形下,他抓起朋友的車鑰匙,并與他一起上了路。不久即被交警查獲。因沒有事故、沒有其他從重情節,2021年5月,段濤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期兩個月,2021年7月底完成司法矯正。

隨后,地方公、檢、法及紀委第一時間將段濤的事情及判決結果報送到了單位。按照規定,單位要對他嚴肅處理。但因段濤平時表現較好,曾帶領本部門取得了全國青年文明號的榮譽,領導擬按照開除黨籍、免除職務、保留公職處理。可他們屬于分公司,最終決定權在總公司,能不能保留工作還是個未知數。

醉駕已過去10個多月,段濤每天在恍惚中度過,時刻擔心被開除,后悔和自責令他嚴重失眠,一度靠安眠藥才能勉強入睡,甚至出現輕度抑郁癥狀。段濤家庭不算富足,但平淡穩定。妻子沒有穩定工作,9歲兒子患有輕度自閉癥,交流障礙,學習思維能力差。段濤是整個家庭的經濟支柱和精神支柱……

人到中年,遇到這樣的變故,段濤實在承受不起。“我該怎么辦?我還有機會嗎?”段濤時時問自己這個問題。

“我們確實觸犯了法律,但希望國家能給我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們還年輕,能做的事還有很多。”這是岳小強和段濤的共同心聲。

委員:可為情節輕微的醉駕者設立前科消滅制度

醉駕者刑事案底對他們的生活影響非常大,案底能有條件地封存或是消滅嗎?可否區別對待?本報記者采訪了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施杰和全國政協委員、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敏。

醉駕入刑10年,案底可否有條件封存或消滅?

資料圖 | 圖源:新華社

要建立起一條“喝酒不開車”的高壓線,并讓這一意識成為社會共識

謝文敏表示,醉駕者要付出的代價,從法律成本上講,包括罰金、吊銷駕照、拘役,若成立其他的犯罪則按較重的罪處罰;經濟成本包括事故損失和賠償,并且保險對醉駕造成的事故不予賠償。對職業生涯也會有巨大的危害,醫師證、律師證會被吊銷,公務員會被雙開,企業有權與醉駕者解除勞動合同;子女報考公務員、入黨、上軍警學校、出國留學簽證都會受到影響,最最嚴重的是還有可能奪走醉駕者的生命或其他人的生命。

作為一名執業律師,謝文敏辦案過程中見過不少事后徹徹底底后悔的醉駕者。看守所徹底失去自由的異常煎熬的日子,拘役結束后還有更多的痛苦在等著他們:5年不能開車,名下申請貸款、辦理簽證都無法做到,有些行業會因為醉駕而永遠失去進入的資格;失業、解約、合作伙伴悄悄與之劃清了界限……

施杰稱,“僥幸心理”不是醉駕者逃避犯罪后果的擋箭牌。醉駕者的一次僥幸很可能是幾個家庭的破碎。與其在事后追悔莫及,更應在事前就恪守法律底線。之所以強烈呼吁將醉駕納入刑法,是要建立起一條“喝酒不開車”的高壓線,并讓這一意識成為社會共識。

完善前科制度,每個人獨立承擔各自行為的法律責任和后果,減少醉駕者對家庭、子女的負面影響

案底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醉駕會留有刑事案底,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都會留有案底。當然,刑事案底對醉駕者及其家庭的影響都是巨大的,這是醉駕者對自己犯罪行為付出的較高代價。我國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險犯,不以結果論罪,除醉駕外,還有很多犯罪也是行為犯,也都會留有案底。

謝文敏表示,依據我們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給予的處罰應該是“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行相稱、罰當其罪”。醉駕者大多只是危險犯,不是實害犯,沒有產生實際的損害,沒有很強的主觀惡性。結合國內外情況,謝文敏表示可以對“醉駕入刑”做必要的完善。

對于情節輕微的醉駕案件,可通過施行附條件不起訴的方式,比如在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相關的公益組織,積極探索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從事交通勸導等社會服務,作為決定是否起訴的考慮因素。對于醉駕情節極其惡劣、屢教不改的,則在必要的情況下適度提升法定刑,加大震懾力度。可以提高罰金刑的適用率,盡量用經濟懲罰替代監禁刑;完善與此相應的前科制度,每個人獨立承擔各自行為的法律責任和后果,減少醉駕類犯罪對家庭、子女的負面影響。

謝文敏認為,治理酒駕醉駕,單靠刑罰來規制還不夠,應當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如可考慮加大對酒駕醉駕的行政處罰力度;在酒吧、KTV、飯店等場所設置禁止酒駕的安全提醒標語;對代駕行業進行規范,要求代駕將車輛停泊到停車位、將客戶安全送到小區內;餐飲娛樂場所免收、少收酒后客人的車輛過夜停車費等,這樣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酒駕、醉駕案件的發生。

情節輕微的醉駕者可考慮采取附考驗期的案底留存模式,給醉駕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有學者提到:“醉駕入刑使得行為人會因為犯罪記錄被納入信用記錄,導致個人貸款、消費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審很難通過,正常生活受到影響。一人犯罪,連累全家,以刑法規制醉駕帶來的負面影響太大,各方面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發的隱形社會風險,包括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等惡性案件,成為新的社會問題。” 施杰表示,這的確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因為醉駕是行為犯罪,存在大量醉駕者并未造成危害結果卻要因此背上犯罪記錄,負面影響波及本人及其子女的日后生活就業,犯罪成本過高,和其造成的危險后果不平衡。可以考慮在醉駕入刑后對案底留存進行分級分情形處理,對于沒有醉駕前科、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危害后果、駕駛路段時間車流量人流量少等情形,即對危險性低的醉駕行為,采取附考驗期的案底留存,通過考驗期案底消滅。

前科消滅制度長久以來都有爭論,近年來更是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施杰說,前科制度影響的不僅僅是未成年人、醉駕者,前科制度給犯罪人員帶來的負面效應無限放大,犯罪人員遭遇各種資格、權利、機會的限制或剝奪的歧視性待遇,使其進一步被孤立和邊緣化,甚至連工作的權利都被剝奪而面臨生存問題。施杰認為,解決問題還需要從源頭入手,若能增設成年人犯輕罪的前科消滅制度也是對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完善,更是對社會邊緣人士的人文關懷。對于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有悔改表現的初犯、偶犯、輕微犯罪等,則盡可能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設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就很有必要,且有域外數據顯示,設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有助于前科人員再就業,可減少再犯。

雖然建議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罪設立前科消滅制度,但針對某些特定職業,施杰認為仍應分類限制前科人員從事,如醉駕前科人員不得做網約車、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有性侵兒童前科的不得成為幼兒園老師;有過金融類犯罪前科的行為人不得就職會計、審計、證券等金融類職務……簡而言之,需要具體考慮前科類型與職業的關聯性,既不能隨意擴大打擊面也不能對該限制的職業采取不作為的放任態度。此外,犯罪前科的負面影響不僅僅是犯罪人本身的就業問題,更會波及子女,施杰建議,消除前科制度的株連效應,禍不及子孫。對于犯罪行為人的子女就業、學業,不應受到歧視或限制。

目前,成年人的輕罪前科消滅制度設立還存在司法困境,如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存在沖突,而設立前科消滅制度尚未形成社會共識。因此在前科消滅制度完善前,可以前科封存制度作為過渡,嚴格限制前科查詢的主體及范圍,減少就業歧視。

為此,施杰表示,設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對醉駕者入罪后的刑事案底分情況選擇留存或是消滅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社會利益與醉駕者的就業需求達到平衡。但他仍強調,這種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置需要細化且完善,必須附帶嚴格的法定程序、考核標準以及考驗期間,避免輕易打開醉駕案底可消滅的突破口。讓醉駕者有漏洞可鉆,只會助長其僥幸心理,讓醉駕行為死灰復燃,被害人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又將岌岌可危。把握好刑罰及案底消滅的度,對醉駕者本身以及公眾利益都是至關重要的。

記者:徐艷紅

編輯:魏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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