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是公眾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眾多企業進行宣傳營銷的重要陣地。而隨著“有償刪帖”入刑,通過各種“非刪除”方式進行網絡負面輿論壓制也成為相關行業的主流操作。部分“專業”公司打著提供“搜索引擎優化”服務旗號行人為干預搜索引擎排名之實,讓“負面信息”在互聯網難尋蹤跡并從中謀取利益,看似司空見慣的服務條款,必然有效嗎?
合同效力是法院主動審查的事項。上海長寧法院近日審理的這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對“負面信息壓制”的合同目的、具體實施方法及行為后果進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首次劃定了“負面信息壓制”與正常搜索引擎優化服務的邊界,對同類型案件處理、規范網絡行為和營造清朗的互聯網空間等具有示范和指引意義。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系某品牌互聯網在線服務提供方,為案外人“某智能系統有限公司”提供搜索引擎優化及線上傳播服務。
被告某技術公司與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系合作關系,雙方于2020年11月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就該品牌提供包括百度優化、百度競價、知乎優化等服務在內的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服務費用為67300元。
《委托合同》附件(一)具體列明了乙方應提供的各項服務內容:
其中“負面壓制”條款約定:“對指定關鍵詞搜索引擎優化,實現百度前5頁無明顯負面內容”“負面壓制期為30天”等。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第一筆服務費用48500元。同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完成負面壓制服務為由通知被告于當日解除合同。
審理中,雙方一致認為,負面壓制并非“刪除負面內容”,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實現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組織發布有關某品牌的正面信息,并通過增加點擊量和閱讀量方式,使正面信息被百度收錄并在搜索結果中靠前展示,負面信息則相應后置;
向負面內容的發布平臺進行投訴,要求平臺斷開鏈接或對負面內容進行降低權重處理,使其無法在搜索結果中顯示或顯示位置后置;
如前述平臺未按照投訴要求處理,通過技術操作,將負面信息與其他已被降權的內容鏈接進行關聯,使二者產生捆綁,達到負面內容降權及后置的效果。
爭議焦點
該負面壓制服務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
合同的性質及效力系法院依職權審查的事項,而非僅根據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張及意思表示進行確認,不屬于當事人訴訟處分權的范圍。提供網絡“負面壓制”服務之約定是否有效,應當結合合同目的、行為性質及方式、社會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規定的合同效力判斷標準作出認定。
首先,“負面壓制”的目的,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互聯網作為一項新技術,具有自由、開放、共享的特點。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可以讓社會公眾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到民事主體或者相關市場的真實情況,而“負面壓制”條款的目的是在反其道而行之,它不是讓真實情況更加準確地暴露在社會公眾面前,而是為了私利通過有組織的進行人為干預,讓特定的民事主體的負面信息在“涂脂抹粉”“喬裝打扮”后出現,使其不易察覺甚至難尋蹤跡。這樣的目的已經在破壞民事行為應該遵守的基本法則,也勢必會損害整個社會所共同珍視的核心價值。
其次,“負面壓制”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對消費者而言,其知情權是否能夠真正得到保障,互聯網搜索引擎是否能夠有效地為消費者提供信息查詢服務,既取決于相關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準確,也與這些信息是否能夠正常地為消費者所知道、獲取密切相關。本案中當事人實現“負面壓制”的三種方法中,除依法且客觀地向平臺投訴此種屬正當手段外,其余兩種手段或是在“好評前置”,或是在“差評后置”,顯然是在人為干預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會使消費者無法獲得全面的產品及服務信息,甚至會誤導消費者,從而影響消費者真實意志的形成,以及相應決策的作出。另一方面,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均是一個健康市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一個理性的市場主體會從正面評價中吸取經驗,更好服務于消費者,也會從負面評價中吸取教訓,修正錯誤。然而,“負面壓制”是有意通過誠實經營以外的行為來壓制本應為公眾所知悉的負面信息,形成偏離客觀事實的“商譽”,不正當地獲取了競爭優勢,對于其他競爭者及市場競爭秩序均有損害,不利于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再次,“負面壓制”行為將會損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權利。搜索引擎的公信力主要體現在全面、客觀、中立、準確地向互聯網用戶展示市場信息和反映市場評價。維護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不得通過法律允許以外的其他手段改變排名,這也是實現搜索引擎的基本價值所在。而“負面壓制”卻是通過好評前置、差評后置的不正當手段,改變甚至扭曲搜索引擎排名,誤導搜索引擎的使用者,必然會損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公信力和商業美譽度。
綜上,本案系爭 “負面壓制”條款違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及公序良俗,損害了擬藉此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無效。而系爭合同所包括的其他服務內容,如“官網關鍵詞優化”“權重提升”“百度競價”內容,均屬于正常的商業營銷活動,與前述被認定為違法的“負面壓制”條款是相互獨立的。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在“負面壓制”以外的其他條款應為有效,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履行。
因此,考慮到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合同解除原因、雙方過錯等方面,對于被告已完成的優化服務費用以及未履行部分的預期可得利益,法院酌定原告應支付被告18000元。在“負面壓制”條款被認定無效之后,被告應返還原告305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 王飛
不正當干預搜索引擎檢索結果的
“負面內容壓制”約定無效
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搜索引擎用戶數量的全面覆蓋,搜索引擎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負面信息也借助搜索引擎實現更加快速的傳播,通過搜索引擎優化服務實現負面內容壓制成為企業網絡營銷普遍手段。但對此類行為的合法性,以及搜索引擎優化服務的正當性邊界,即判定搜索引擎“優化服務”是正常的宣傳行為還是應被否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量:
01、締約目的
負面壓制的目的是通過有意改變負面信息的排名結果,掩飾了公眾本可以獲取的信息,影響公眾對事物的客觀和全面的認知。對于依法發布所謂“負面信息”的用戶而言,其言論自由權利和向社會公眾反映、投訴的權利也將受到不正當干擾,該行為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02、履行方式
涉案負面壓制服務采用的三種手段中,除依據客觀事實依法向負面信息發布平臺投訴此種合理方式外,其余手段實為好評前置、差評后置。這兩種手段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顯然區別于“關鍵詞優化”“競價排名”等正常、合法的搜索引擎優化服務,行為方式也具有隱蔽性,對消費者及公眾將產生誤導,不具有正當性。
03、行為危害性
負面壓制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且對他人言論自由的行使造成不當干預,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通過對某品牌實現負面內容的壓制,一方面將導致消費者無法獲悉其所關心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和全面信息,構成對消費者真實意志的不正當干預。另一方面,該行為通過誤導方式影響了用戶的選擇,阻礙了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在網絡空間的正常流通,直接或間接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平等接受用戶選擇的合法權益,實質是一種新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04、最終社會效果
負面壓制行為擾亂互聯網空間管理秩序,損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公信力,嚴重影響互聯網公共空間的多元化發展。搜索引擎公信力是搜索引擎服務的核心競爭力,搜索引擎服務商具有制定和執行搜索排名規則的權利。負面壓制嚴重損害了信息甄選機制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最終將破壞互聯網空間公共秩序。
綜上,“負面內容壓制”服務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相應手段人為干預搜索結果排名以實現正面前置、負面后置,嚴重影響公眾正常、客觀、全面的獲取信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之侵害,以及對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及互聯網空間公共秩序之破壞,不利于營造清朗的互聯網空間,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來源|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作者:周泉泉 洪巧緣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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