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有個別職工朋友在初入職場時為了“到手工資”多一點而自愿簽署放棄社保申請
那么你簽的“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有用嗎?
讓我們看看以下經典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是某物業公司職工,在入職時提出申請(法院認定是徐某自愿申請):“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職,自愿同意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但無需公司繳納社保,在本人提出繳納申請前,不再就合同存續期間的社保向公司主張任何權益,申請人徐某,2015年1月1日”。2019年,徐某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未繳社保,監察大隊核實后對物業公司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公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為徐某補交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金并繳納滯納金。公司在改正決定書限期內給徐某補繳了社保,除此之外還交了2萬余元的滯納金。事后,該公司上訴要求徐某賠償公司的滯納金損失。
法院認為,徐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簽署放棄社保申請的后果。徐某對于自愿放棄申請的事實沒有疑義,確認是本人簽字,也沒有能夠證明簽署申請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證據,認定為徐某本人自愿簽署。徐某在事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導致物業公司繳納了滯納金2萬余元。最終認定滯納金損失是由徐某違背誠信所致,同時公司未給徐某繳納社保也存在過錯。所以對于產生的滯納金,公司和徐某各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江小慧說法
在勞動合同法中,企業和職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參加社保,繳納社會保險金。因而,社保是強制性的,無法利用約定排除適用。職工自愿擬定或簽署放棄社保的協議書,是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它無法對抗社保的相關法律條例,協議書無效,也就代表無論如何,對于未繳的社保,企業都會被責令補繳。
因此,社保是必須要交的哦!
百年黨史·歷史上的今天
1937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毛澤東為中央宣傳部起草的宣傳鼓動提綱《為動員一切力量爭取抗戰勝利而斗爭》。提綱集中反映了洛川會議的精神,介紹了全國抗戰一個多月來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中國共產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提綱指出:七月七日盧溝橋事變,是日本帝國主義大舉進攻中國本部的開始。盧溝橋中國軍隊的抗戰,是中國全國性抗戰的開始。為了挽救祖國的危亡,全國人民必須堅固地團結起來,為保衛祖國而作戰到底。今后的任務是“動員一切力量爭取抗戰勝利”。單純的政府抗戰只能取得某些個別的勝利,要徹底地戰勝日寇是不可能的。只有全面的民族抗戰才能徹底地戰勝日寇。然而要實現全面的民族抗戰,必須國民黨政策有全部的和徹底的轉變,必須全國上下共同實行一個徹底抗日的綱領,這就是根據第一次國共合作時孫中山先生所手訂的革命的三民主義和三大政策的精神而提出的救國綱領。中國共產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主要內容是:(一)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二)全國軍事的總動員;(三)全國人民的總動員;(四)改革政治機構;(五)抗日的外交政策;(六)戰時的財政經濟政策;(七)改良人民生活;(八)抗日的教育政策;(九)肅清漢奸賣國賊親日派,鞏固后方;(十)抗日的民族團結。最后指出:中國共產黨及其所領導的民眾和武裝力量,決本上述綱領,站在抗日的最前線,為保衛祖國流最后一滴血。中國共產黨愿意和中國國民黨及全國其他黨派,站在一條戰線上,手攜手地團結起來,組成民族統一戰線的堅固長城,戰勝萬惡的日寇,為獨立自由幸福的新中國而斗爭。中國共產黨堅決相信,在實現上述十大綱領的條件下,戰勝日寇的目的是一定能達到的。只要四億五千萬同胞一齊努力,最后的勝利是屬于中華民族的!這個提綱收入《毛澤東選集》第二卷。
來源:人社部、中國新聞網、華律網、110法律咨詢官網綜合整理
編輯:醬醬/江門市總工會新媒體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