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志浩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導致離婚的結局,本質是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準予判決離婚的法定事項。根據我們團隊處理過幾千宗婚姻案件的統計,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出軌"、"家暴"系絕大部分導致離婚的根本原因,深受其害的非過錯方迫切希望盡快判決離婚、重新調整新生活,此時此刻尋求法律途徑提起訴訟離婚也絕非一時沖動那么簡單。
同時,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即離婚訴訟中過錯一方存在"出軌"、"家暴"的情況,非過錯一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非過錯一方要證明對方存在"出軌"、"家暴"的事實,不僅在爭取判決離婚中至關重要,而且更有助于索取賠償。
俗話說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因此要證明過錯方存在"出軌"、"家暴"的事實,詳情可閱讀王幼柏律師原創《女子4年8次起訴離婚未果,婚姻律師教你破解訴訟離婚難的問題》教你收集有關證據。而另一方面,沒有證據會導致案件敗訴,但未必"有證據",證據就一定"用得上"。簡而言之,有證據的同時,要確保證據能夠有效使用,也即取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得以被法庭認可。而大多數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發現并收集到的證據,我們只要對"出軌"、"家暴"有基本的社會認知,所收集到"證據"一般已經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因此,以下我們針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分析,教你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一、關于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是指利用某物品(或其他形式)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的合法性,即某些特定證據材料運用的合法性。但作為信息載體的證據資料不討論"合法性"問題。舉例:一份約定男方婚內期間不得出軌、家暴的書面協議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問題,若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后該協議成立且生效。但若在庭審過程中未經質證,那么該書面協議便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這并不等同于該份協議的所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合法"。
其次,如果前述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為,"男方已于X年X月X日出軌第三者,但女方基于顧全家庭和睦長久選擇原諒,男方如有再犯則凈身出戶"則該協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可能因違反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協議約定對雙方不產生約束力。但對協議效力或者內容的法律判斷,并不等于對該份證據運用方式的合法性判斷。即就算協議無效,依然可以用來佐證協議當事人有曾經"出軌"的特定事實。故該份證據具備合法性。
二、非法證據排除
在實踐處理民事訴訟過程中,多數主張的非法證據,主要指取證方式非法,具體則指當事人因取得或者形成證據的方式重大違法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從而導致以該方法所形成或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1995年3月6日最高院對河北省高院發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法復〔1995〕2號)(已失效)中(下稱"批復"),再到最高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已被修訂),最后2015年頒布的《民訴解釋》,結合實踐經驗,總結以下三類非法證據形式:
1、私自錄音、錄像
私自錄音、錄像的證據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尚未統一裁判尺度。法院在認定私自錄音、錄像證據時,一般有以下五種思路:(1)是否屬于《證據規則》第六十八條或《民訴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應予排除的證據;(2)是否為就對方當事人不誠信行為而采取的補救措施;(3)是否侵害到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4)該行為是當事人采取訴訟外的證據保全手段,不應予以排除;(5)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故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根據相關案例,法院一般不予排除原、被告之間的通話或者談話錄音證據除,但對當事人在法庭調解或者庭審過程中的錄音,法院則多不予認可,該認定實際上適用了《民訴解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2、設置陷阱取證
通常,法院不予排除此類證據的理由包括以下五點:(1)被告的侵權行為并非因原告引誘而產生,因此原告取證行為并不妨礙被告承擔侵權責任;(2)該取證辦法未被法律所禁止;(3)是否有利于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4)取證行為實質上的正當性;(5)是否侵犯到被取證人的合法權益。
3、脅迫取證
所謂"脅迫取證",是指民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訂立合同。
綜合以上三種形式的歸納,民事證據非法性排除應綜合取證手段、內容、場合、公序良俗等綜合認定,對于違反禁止性規定的當然排除,對于未達到"嚴重"程度在證據合法性方面一般會得到認定。再結合王幼柏律師原創《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怎么離? 離婚訴訟,55問! 女子4年8次起訴離婚未果,婚姻律師教你破解訴訟離婚難的問題 》中指導收集的證據,對于證據如何避免涉及"非法排除"的問題,筆者總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