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銀行存款一般都是夫妻間必須分割的財產之一。但銀行存款如何分割呢?如果一方事先將存款隱藏、轉移,另一方就分不到了嗎?事情沒有這么簡單。今天我們就來講講夫妻離婚,存款分割里面的門道。
一、以何時的銀行存款余額為基礎進行分割?
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法院一般以離婚時雙方銀行卡的余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在離婚糾紛中呢,難道要等離婚判決生效,看雙方的銀行卡余額再進行分割嗎?當然不是!
一般來說,如果是正在進行的離婚糾紛,法院可能會以起訴離婚的時間或者法院在開庭時指定一個時間,要求夫妻雙方提交銀行卡的余額,以這個余額為基礎進行分割。
離婚分財產
二、對方把錢都花了,就只能認栽了嗎?
在起訴離婚之前,夫妻一方為了不讓對方分到財產,可能會想辦法把存款轉移或者消費掉,到起訴時往往就沒有什么存款了。那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就只能認栽了嗎?當然不是!
1.要求對方提供銀行流水或者申請法院調查銀行流水
法院在要求雙方提供銀行卡的余額時,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通過查詢一段時間的銀行流水來調查是否存在轉移、隱藏、惡意消費的情況。
這里引出兩個問題,從哪個時間點往前倒查一段時間呢?具體倒查多長時間呢?
第一個問題:從哪個時間點往前倒查?
根據具體的案件,主要是以下幾個點:雙方感情破裂的時間,雙方分居的時間,一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一方起訴離婚的時間,雙方共同認可的時間點等等。以上時間點之后夫妻雙方已經不是正常的夫妻關系,在這個時間點之前,矛盾已經出現,所以有必要在這個時間點之前查詢是否存在轉移、隱藏、惡意消費的情況。
第二個問題:需要倒查多長時間呢?
這個時間段也不確定,有可能半年、一年、兩年,超過兩年的也有,但是很少。如果雙方結婚時間短的,比如結婚僅僅一年或者兩年的,法院會要求雙方提供從結婚開始的全部銀行流水。
在極少數情況下,夫妻一方經營公司,或者夫妻與父母、兄弟姐妹等家人一起做生意,公司賬目、家庭賬目和個人賬目混同的,分不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家庭財產、哪些是公司財產的,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厘清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不管結婚十年八年,法院可能也會要求夫妻雙方提供從結婚之日的銀行流水。
很多情況下,掌握財產的一方都不會主動提供自己的銀行流水,或者只提供部分銀行卡的流水,有的甚至會拒不提供。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供,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申請法院直接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和流水。一般只要知道對方的銀行卡號,法院都可以直接前往銀行調查。
2.通過銀行流水看對方是否有不合理支出
通過銀行流水,我們可以看到對方賬戶所有的進出項,可以找到另一方沒有提供的銀行卡號,還可以通過支出來判斷對方是否有不合理的支出。那么,什么是不合理的支出呢?
一看支出的時間,在離婚起訴前后或者夫妻分居之后的大額支出容易被認定為不合理支出。越是久遠的支出,越不容易認定為不合理支出。這是因為法律規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任何一方對財產的處置一般視為夫妻共同對財產的處置。
二看支出的金額和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比如說,夫妻雙方都是公司高管,年收入四五百萬,一方一天支出四五萬或者十萬都算不上大額支出。但如果只是年收入十多萬的家庭,一方一天內支出四五萬顯然就不合常理了,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的大額支出。
三看支出的情況和夫妻日常的消費情況是否相符。比如說,夫妻一方平時花錢就很大手大腳,經常買昂貴衣服、首飾等,起訴前后或者分居后花銷大,就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是不合理支出。
四看支出是否有合理解釋。在訴訟中,夫妻一方可以把不認同對方的支出羅列出來,另一方就這些支出項進行解釋說明,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憑證。如果解釋說明不合理,法官可能會認定為不合理大額支出,將這筆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如果支出是消費,買了實物或者服務,或者是信用卡等消費的,都比較容易解釋。但如果支出是取現金或者大額轉給父母、朋友等,這種支出是很難進行解釋的。尤其是頻繁大額地支取現金,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不合理大額支出進行分割。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也會酌情扣除雙方在分居期間或者訴訟期間的合理花費,剩余的不合理大額支出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可以通過不合理大額支出認定對方轉移、隱藏財產嗎?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很多離婚案件中,一方發現對方有不合理的大額支出,都認為對方是在轉移財產。但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要想認定一方轉移、隱藏財產是非常困難的。僅僅以一方有不合理的大額支出為由要求法院認定對方轉移財產,法院往往都不會支持,尤其是對方的支出都是消費類型的支出,可以明確看到錢款的去向的情況下,法院不會輕易認定為轉移財產。
但如果夫妻一方在起訴前后或者分居后大額地集中地取現金、或者轉賬給父母的,對這些支出又無法進行說明的,有的法院也會認為這種行為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判決這一方少分財產。
例如,在大興法院審理的杜某和蕭某的離婚后財產糾紛中,杜某在夫妻雙方分居后向自己經營的企業以及其他第三人數百萬元,雖然杜某主張這些款項是企業和第三人的財產,但法院認為,有些款項杜某不能提交與轉出款項相對應的入賬證明或者其他證據,所以法院認為杜某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認定杜某少分財產。
總的來說,存款分割不僅僅可以分割雙方的銀行賬戶余額,部分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大額不合理支出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大額頻繁的取現金或者轉賬給第三人的,還有被認定成轉移、隱藏存款的風險。
關于離婚訴訟中存款分割的問題,您清楚了嗎?如果有其他離婚相關的問題,歡迎評論或者私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