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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力資源法律庫 ,作者檀亭軍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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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違法解除、終止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02

二、因為違法解除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掛鉤,所以先來看看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問: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受到雙封頂的限制,那么計算賠償金時又如何計算呢?

 

03

三、賠償金如何分段計算?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法律體系中并沒有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規定。那么在違法解除案件中,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是否應當應予計算?

 

觀點一: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也應當按照雙倍計算

 

此種觀點依據:08年9月18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對“用工之日”的理解當然包含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且條例也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細化與補充,故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計算賠償金時也應當按照雙倍予以計算。

 

1、國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蘇高法審委[2011]14號)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賠償仲裁、訴訟期間工資損失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應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33條《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須另行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應包括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觀點二:賠償金應當分段計算,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的單倍計算,08年之后按照經濟補償的雙倍計算

 

此種觀點的依據為: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才出現了賠償金的概念,根據法不溯及既往,那么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計算賠償金時應當按照單倍予以計算。

 

1、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號)第31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計算年限應當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而分別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是否支持勞動者提出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賠償金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2、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周琳、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皖01民終1576號

 

關于經濟賠償金中周琳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對于周琳于1998年10月1日入職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實無異議,因此對于解除與周琳勞動關系的相關經濟補償應自用工之日起連續計算工作年限。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當時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未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故本案中周琳的經濟賠償金應分段計算。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自1998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周琳的經濟補償金應為179739元(19971元/月X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04

四、賠償金計算是否實行“雙封頂”?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高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設置了“雙封頂”:1、經濟補償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封頂;2、最多支付12個月,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 (2014)》第27條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其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過12年的限制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受3倍和不超過12年的限制,賠償金則是按上述確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計算。

 

可以看出,上海、廣州地區對此做了明文規定,如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受到雙封頂的限制,那么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也應當受到雙封頂的限制,此也是目前主流觀點。但是實踐中,賠償金計算是否受到12個月封頂計算,問題的根源仍來自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

 

3、北京:《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8.17)

 

2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為基礎,再乘以2計算出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可以看出北京地區的規定是先算經濟補償金,然后經濟補償金*2=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需要分段進行計算,08年之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施雙封頂計算,而08年之前的情形則根據481號文件與0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予以確定,而08年之前的情形不受基數封頂限制,僅僅協商一致解除與不勝任工作解除受12個月封頂限制,所以北京地區09的規定相當于賠償金的計算不受雙封頂限制。

 

05

五、本人的一些意見:

 

可以先參考安徽省高院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安徽:安徽省高院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規定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2015.2.5)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視以下情形確定:

 

基數分段計算: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有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且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該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頂數額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解析:《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即:勞動合同終止與員工以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在08年之前的勞動法律體系中并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所以除這兩種情形之外的情形,且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高于社平工資三倍,因為08年之前的法律規定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封頂的規定,且本人工資不高于社平工資三倍也符合08年之后的法律規定的基數不封頂情形,所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由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法律規定沒有基數封頂的限制,所以08年之前的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以實際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08年之后的工齡以社平工資三倍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年限分段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既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解析: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的情形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且工資不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那么即使08年之前或者之后的工齡均超過12年,那么除了這兩種情形之外08年之前的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均可以超過12個月,所以可以統一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同樣如果屬于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那么計算經濟補償金時,08年之前的工齡不得超過12個月,08年之后的工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實行。

 

“雙封頂”分段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解析: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也即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的,那么08年之后的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實施雙封頂(2008年至2021年已經13年超過十二年了,所以存在一定意義)

 

08年之前的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因為除了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兩種情形之外有12年封頂的限制(僅是年限封頂,基數不封頂),并且員工以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兩種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之下并無年限封頂,也無基數封頂。

 

我們可以看出安徽省高院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完全是分段予以計算,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賠償金為補償金的兩倍,且賠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所以當單位違法解除時,可以先依據安徽省地方性規定算出經濟補償金,然后以經濟補償金數額*2即可算出賠償金數額。

 

注:以上僅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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