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中的規(guī)定,目前我國已經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為危險駕駛罪。那么,我國是否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呢?關于醉酒駕駛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
當前我國關于醉酒駕駛的最新司法解釋,應該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3〕15號
問題一:什么情況下才會構成醉駕
答:
根據上述意見的規(guī)定,構成醉駕不僅僅只是看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同時還要求必須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若并沒有在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的并非是機動車,則均不能認定為醉駕。而這里的酒精含量,則必須要達到0毫克/100毫升以上。
因此,構成醉酒要同時滿足兩方面的條件,1、在規(guī)定的道路上駕駛機動車;2、檢查出來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
要注意,這里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認定。
問題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怎么處罰
答:
1、刑事處罰
認定構成醉駕的,按照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應該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對行為人判處拘役,同時還要并處罰金。
要注意,我國關于拘役的刑期規(guī)定為1-6個月,也就是說法官可以視情節(jié)的程度,自由裁量具體的刑期。
其中,在對行為人判處罰金的時候,要求法官應當根據其具體的醉酒程度、有沒有造成什么實際損害、事后的一個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況,再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shù)額。
2、行政處罰
除了刑事處罰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還要受到交通行政方面的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主要有三方面:
(1)醉酒駕駛一般機動車的(非營運機動車),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約束,直到其酒醒過來。之后就是對行為人的駕駛證進行吊銷,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在一定期限內,法律規(guī)定是五年內,這個人也不能再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了。
(2)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營運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了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要求出發(fā)外,同時要求該行為人在之后的十年之后都不能再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而十年期滿后,即使又重新考取了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也不能再駕駛營運機動車。
(3)醉駕過程中要是不幸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可以依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除了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外,同時還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行為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且該作出明確限制,該行為人一輩子都不能再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了。
問題三:如何區(qū)分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
答:
酒駕嚴格來說應該要分為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很顯然二者的酒醉程度是不一樣的。其中,醉酒駕駛要求駕駛人員體內的酒精含量要超過80mg/100ml(每100毫升含80毫克)。若是飲酒駕駛的話程度就要輕一些,駕駛人員體內的酒精含量要只要超過20mg/100ml(每100毫升含20毫克)就行了。
而在處罰上面,飲酒駕駛屬于交通違章行為之一,同時只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給予駕駛人員交通行政處罰。但要是醉酒駕駛的話,不僅屬于嚴重交通違章行為,同時還因為觸犯了《刑法》,要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