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機關不按照規定對案件進行立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怎么辦呢?如果要進行申訴,它有幾種方式可以進行,如果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接下來律圖網的小編為大家解答“派出所不予立案應該怎么辦”,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當派出所不予立案,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申訴:
1、提出復議申請
如果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決定表示不服的話,是可以進行復議申請的。進行復議申請的時候應當向派出所提出。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后,最遲要在七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具體復議的理由應該在申請書中做出詳細說明。派出所也應該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并且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控告人知曉。
2、申請評審
要是控告人對復議決定表示有異議的話,則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往后推的七天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申請復議。根據法律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也必須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的七天之內,結合實際的情況依法作出決定。若是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的,那么可以要求下一級派出所執行決定命令。
3、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提起申訴。并且檢察院有不進行立案的理由的,派出所需要在接到檢察院通知的時候起七天內,說明不進行立案的原因理由和事由,并且需要以書面形式答復人民檢察院。
當派出所作出立案決定的時候,必須立刻將立案決定抄送交由人民檢察院。派出所仍然認為不應當進行立案的時候。但是檢察機關認為有理由進行立案的,必須告知派出所進行立案。派出所也應該當接到檢察院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立案決定,并且需要將立案決定抄送交給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