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同時用人單位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公司能以嚴重虧損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每日推送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同時用人單位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公司能以嚴重虧損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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