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2019年第74號文件,廢止了六項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后,很多用戶還有疑惑:那如果以后取得該六項所得,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前不久,稅務總局針對這一問題再次進行了專門回應,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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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這6項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文件出臺后,廢止了六項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規定,那么如果以后取得該六項所得,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公告》對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具體包括:
一是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
二是以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的基金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三是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
四是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五是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是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以上六項所得有的因業務不復存在,不存在征稅之由;有的因業務不再屬于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對原按“其他所得”征稅項目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具體收入包括: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2.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二是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從國際上看,對個人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大多納入綜合所得征稅,因此《公告》將個人領取的該項養老金收入所征稅款調整為計入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需要說明的是,《公告》并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納稅人的稅負沒有變化。
02
個人所得稅最新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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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權威答復
收到個稅返還涉稅處理及會計處理
增值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企業取得返還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用于獎勵給財務人員或申報人員,是否合并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局長信箱: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規定:“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因此,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獎勵辦稅人員的,辦稅人員取得該筆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04
個人所得稅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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