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了6年,連續簽了2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給李先生發了份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書,李先生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世界很大,也很小。在上海工作的一位王先生,也遇到了同樣的事情,但處理的結果卻完全不同。
王先生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了4年,雖然只工作了4年,但也連續簽與公司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的在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也發來了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王先生也申請了勞動仲裁。
同樣是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但北京和上海的裁判標準并不一樣。
北京:
北京地區的裁判觀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簽,這種情形屬于違法辭退,應當支付違法辭退的經濟賠償金。
認為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議紀要二》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有《勞動法》第39條、40條、41條情形出現,否則,在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辭退。
上海:
上海地區的裁判觀點是,已經連續簽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辭退,只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認為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續訂勞動合同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當事人雙方均有權選擇續簽還是不續簽。因此,即使已經連續簽署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依然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只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