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在我們身邊隨處可見
很多人為了保護
自身財產和人身安全
會在家門口安裝監控
那么這種安裝監控的行為
是否會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呢?
王某和奚某是蘇州吳江某小區的隔壁鄰居,兩家共用一公共走廊,入戶門分別安裝在兩堵呈直角的墻壁上,離得非常近,僅有0.1米。
奚某稱,為保障其自身及家人人身財產安全,便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了具備攝像錄音存儲功能、可360度調整旋轉的監控攝像頭。
王某認為,該攝像頭可以清晰地拍攝并監控其家人每日進出狀況,奚某這種未經允許私自獲取并保存王某及家庭成員照片視頻的行為,侵犯了其個人信息,使王某及家人的個人信息存在隨時被泄露的風險。
法官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奚某安裝的攝像頭與某款手機App連接,通過手機APP即時操作顯示,該攝像頭可清晰拍攝到王某家人員進出狀況,人臉成像非常清晰。且該監控攝像頭調整到一定位置,當王某家入戶門呈打開狀態時,可拍攝到王某家內部專有部分。
同時,法官對涉案小區物業監控進行現場勘查,發現王某與奚某所在的樓棟在大樓出入口有19個物業安裝的監控攝像頭,攝像頭拍攝的視頻在一個月內均可回看。
法院審理
首先,自然人的行蹤信息、面部特征、住址屬于個人信息范疇,奚某安裝監控攝像頭較為清晰地采集到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個人面部特征、出行狀況、戶內人員狀況等個人信息,并進行存儲。奚某該行為既未征得王某等人的同意,也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給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擾。
其次,奚某雖主張其安裝攝像頭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根據法院的現場勘查以及對涉案小區物業的調查可知,小區物業對涉案樓棟有完善的監控技防設施,且目前均在正常運行。在此情況下,奚某個人再行安裝涉案攝像頭的行為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屬于對個人信息的過度處理。
最后,王某房屋內部屬于其私密空間,王某對此享有隱私權,在未征得王某明確同意,又無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王某的住宅。奚某安裝的攝像頭可由手機APP遠程操作,在一定條件下會拍攝到王某房屋內部,構成對王某隱私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判決奚某拆除其安裝入戶門上方的監控設備攝像頭,并刪除該攝像頭所存儲的涉及王某及其家人的全部信息。
溫馨提示
《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現在大多數監控攝像頭均可與手機APP相連接以供用戶實時查看,但手機APP系第三方公司開發,攝像頭拍攝的內容亦會實時上傳到第三方公司,使得拍攝對象的個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風險。故在小區監控技防設施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個人無需再另行安裝監控攝像頭。
和諧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強調公民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相互幫助、和睦友好。隔壁鄰居在處理鄰里關系時,應同時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問題,努力構建和諧和睦的鄰里關系,減少糾紛發生。
可能有的朋友就要問了
那么在家門口安裝監控
到底要注意什么?
怎么做才是合理合法的?
為了保護財產權和人身權,只要不屬于侵犯他人隱私和公共利益,還沒有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門口安裝監控。
安裝監控時,需要注意避免攝像設備拍攝、窺視到其他住戶的私密空間,侵擾其私生活安寧,也不可以將拍攝到的內容對外傳播,否則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如今
隱私權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重視
文章開頭的案例
涉及到了許多
《民法典》的法律規定
讓我們一起來學習!
《民法典》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民法典》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來源:吳江法院、蘇州普法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