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 王納)現如今,微信已經不僅僅是一個社交軟件,更是我們日常使用最頻繁的支付工具之一,當你的微信賬號與支付綁定的銀行卡不是同一個人時,微信錢包里的錢應該屬于誰呢?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便涉及這個問題,值得關注。
媽媽的微信錢包
被算成女兒的財產
記者從前海法院了解的,該案的原告王女士已經年近八旬,為了方便和家人、朋友聯系,王女士的女兒幫媽媽注冊了一個微信號,又因為媽媽不懂操作,女兒為媽媽的微信綁定了自己的銀行卡。
2019年,女兒因借款合同糾紛成為法院被執行人,因王女士微信錢包綁定的銀行卡屬于女兒,因此媽媽王女士微信錢包里的6799.37元也被列為女兒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此,王女士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認為自己已年近八旬,不熟悉微信等手機社交軟件的使用,所以微信錢包才由女兒代為操作綁定了她的銀行卡。
但是該微信號一直是王女士自己使用的,并且微信錢包里的錢是逢年過節來自親戚朋友的紅包積攢,不是女兒的,所以王女士微信錢包里的錢應該歸自己所有,不是女兒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媽媽微信紅包收入
不屬于女兒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微信號由媽媽王女士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注冊開通,而且該微信由媽媽日常使用。雖然微信錢包因綁定了女兒的銀行卡而導致該微信錢包的名稱即財付通賬戶的名稱是王女士的女兒,但經查明,該微信錢包里的零錢均是媽媽王女士收取的親友微信紅包收入,而非來自其女兒的財產。
因此,法院判決不得執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女兒名下財付通賬戶內的資金。
■法官說法
微信錢包里的錢到底歸誰?
要看資金來源和使用等實際情況綜合認定
前海法院的辦案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對于微信錢包的資金歸屬存在爭議。
有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銀行卡的持有人對資金享有所有權。而在現實中,存在不少子女為父母的微信綁定自己銀行卡的情形。
法官表示,本案經全面審查證據,確認爭議微信錢包內的資金并不屬于綁定的銀行卡持有人所有,支持了媽媽的執行異議。
本案涉及微信錢包綁定的銀行卡主人與微信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應如何判斷微信錢包內資金的實際歸屬,對確定微信錢包資金所有權的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微信零錢的收入全部來源于收取的微信紅包,只有3次給手機充值各支出了100元,與原告陳述的其作為年近八旬的老人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只收取親友紅包的內容可以互相印證。
故綜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爭議微信錢包內資金屬于原告個人所有,并非原告女兒的可供執行財產。但是,類似情況不代表子女將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在父母微信中,微信錢包內的資金就一定屬于父母所有,還需要看微信錢包內的資金來源、資金使用等實際情況來綜合進行認定。
作者:王納
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