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知識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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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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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支付的人員范圍?
全日制用工(包括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用人單位一般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因此,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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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A.勞動者依據以下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B.用人單位依照以下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經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用人單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進行裁員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
(9)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C.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1)被派遣勞動者因以下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
a.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用工無法履行,用工單位提出退回的;
b.用工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退回派遣人員的;
c.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d.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2)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3)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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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簡單的的說就是:經濟補償金=職工月工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本單位工作年限)
如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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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是什么,如何計算?
工作年限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也就是說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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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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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是否包含解除當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中明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領取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當月工資已發那么應當計入12個月中,如果當月工資還未發放則不應也無法在計算中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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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