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某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夫妻關系。自2016年2月起,A公司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20年4月,A公司停止為黃某繳費。同年7月,黃某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拖欠的工資。
黃某主張,自己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社保費繳納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自己自2016年開始在A公司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約定工資8000元/月,朱某每月通過微信向其轉賬支付工資,但自2019年1月起欠薪。
A公司則認為,黃某與朱某是夫妻關系,A公司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并非基于勞動關系。黃某從未在A公司上過班。朱某每月支付給黃某的金錢是撫養婚生子女的生活費而非工資,這筆費用并未登記在A公司的工資表中。因此,A公司與黃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欠薪行為。朱某與黃某之間的金錢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爭議焦點
A公司為黃某辦理了各項社會保險,是否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處理結果
仲裁委駁回了黃某的請求。
案例評析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確實是實踐中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參照依據,但不是絕對的定案依據。
本案中,黃某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夫妻關系。在這一情形下,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更應從勞動關系的本質出發,審查是否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黃某的“工資”并未登記在A公司的工資表中,黃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曾向A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特征。關于微信轉賬收入,黃某與朱某系夫妻關系,有金錢往來實屬正常,無證據證明此轉賬收入即為A公司支付的工資。綜上所述,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作者:馬丹艷 浙江省永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編輯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