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簽發第50號教育部令,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表示學校不得公開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預防與制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明確了校園欺凌的五種行為表現等內容。
教育部網站截圖
《規定》將于9月1日正式施行。據了解,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保護制定專門規章。
《規定》共8章、63條,重點圍繞“誰來保護”“保護什么”“如何保護”等問題,系統構建未成年人學校保護的制度體系。《規定》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就是“五個明確”,即明確學校保護職責、明確專項保護制度、明確學校管理要求、明確保護工作機制、明確支持監督措施。
新聞發布會現場(來源:新華社)
現就社會大眾關心關注的問題整理如下:
1、學校不得公開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規定》第十條,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
2、這5種行為屬于校園欺凌
《規定》明確了學生欺凌的行為表現,歸納了侵犯身體、侮辱人格、侵犯財產、惡意排斥、網絡誹謗或傳播隱私等五類欺凌行為。
3、不得開除或變相開除學生
《規定》第十二條,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
4、學校不得利用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
《規定》第十三條,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5、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捐款捐物、購買商品
《規定》第十四條,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6、學校應預防與制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
《規定》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7、學校不得超量給學生布置作業
《規定》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8、學校不得聘用因虐待、性騷擾等而被開除的教師
《規定》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人員。
9、學校不得向學生推銷指定輔導教材
《規定》第三十八條,學校及教職工不得以牟取利益為目的,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
10、學校可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學校
《規定》第三十三條,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