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接待了幾位來自東南某省的當事人,一番交流下來,感覺到有一個問題需要與朋友們溝通。這個問題就是當事人請律師幫助維權是正道,但是要知道一些常識,尤其是一定要了解法律和司法行政機關對于律師代理行政案件是有規定的,不能違反這些規定。
一是律師代理不允許承諾訴訟結果,也就是講不允許講那些“包贏”的話,因為訴訟結果不掌握在律師的手里。
二是律師代理行政訴訟不允許風險收費,也就是民商事案件“打贏了再拿錢”的做法。
三是北京律師出京代理行政訴訟等敏感性的案件,是一定要先簽好合同,并將合同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備案了才能出北京展開工作,不允許律師未經備案而去當地從事代理案件的活動。
如果律師不遵守上面的三條規定,那這個律師要么是膽子太大而不計后果,要么是別有用心忽悠當事人。當事人對此應該有清醒的認識,不要被好聽的話所迷糊而失去底線。
了解了上面這些規定之外,還需要避免陷入以下三個誤區:
第一,不要過分迷信北京律師。
應該講對法律的理解,只要是從事相關專業并認真負責的律師,北京注冊的律師和在本地注冊的律師沒有太大什么區別。當事人在遇到困難的時候,一般的法律問題可以就近求助律師進行咨詢,不用動不動就千里迢迢找北京律師,成本太高。當然遇上疑難的問題,當地律師不懂的,一般也會向北京的老師們請教。雖然一些地方對本地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有一些不當干預,但是咨詢不是代理,各地對咨詢沒有限制,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當事人要考慮這個來北京咨詢的成本。
第二,不要有“蹭咨詢”的理念。
有的當事人遇到法律問題喜歡東問問西問問,這樣的“蹭咨詢”可能會引來誤導。有人就想免費的多找幾位律師咨詢,因為這就能夠得到正確的維權方案,其實不一定能。除了公職律師之外,絕大部分律師均要養家糊口,當你抱著“蹭咨詢”的態度,可能得到的解答就不一定是正確的。因為被“蹭咨詢”律師可能不會敞開的跟你講問題。“又想馬兒跑,又想馬兒不吃草”那是不行的,一分錢一分貨才是買賣公平的硬道理。
第三,千萬不要忽悠律師,。
當事人求助律師的時候要全面的向律師介紹情況,不要只把這個對自己有利的情況向律師講,不利的條件就不講。像昨天下午來的幾位當事人就存在了這方面的問題。他們之前來北京請律師的時候先到了我們所 ,可能是嫌我們價錢高又不承諾“包贏”,后來就找了其他所承諾“贏”的律師,而且當時沒有完全講清真實情況。結果一審二審打下來,輸了又回過來找我。我認真看材料發現他們之間關于事實的情況介紹是是有偏差的。雖然說之前的律師代理思路有爭議 ,但因為是其他所的律師,我也不好多說。
律師代理案件需要全面了解情況,但是從當事人來講千萬不要忽悠律師。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其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擔的,這是法律規定。我只有抱歉地對當事人講,這個案子我沒法接受委托代理。
律師與當事人的關系,是需要不停研究、討論、維護的問題。作為執業30多年的老律師這方面感受很多,撰文講一點實話,供朋友們參考。講的不對的地方,歡迎大家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