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5日,美國谷歌公司與甲骨文公司為期11年的專利訴訟終于告一段落。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于,谷歌的Android/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安卓操作系統早期版本中使用了大量基于JAVA編程語言的應用編程接口(APIs)及大約11000行代碼,而Java軟件的原始開發者Sun Microsystems在2010年被甲骨文公司收購,因此甲骨文公司提起訴訟,指控谷歌公司的早期安卓系統不僅利用了受版權保護的多個Java的API,而且直接復制使用了上萬行代碼,因此獲得了數十億美元的收入。經過多輪審判,美國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谷歌公司勝訴,判定其對Java應用編程接口的有限復制構成了合理使用。這個訴訟的意義不僅在于訴訟雙方皆為互聯網巨頭公司且涉及巨額賠償,更在于其判決為代碼的版權這一復雜問題提供了法律案例依據,意義深遠。判決主要執筆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指出,應用編程接口是聲明代碼而非具體實現,其起到的是類似杜威十進制系統的“組織功能”。谷歌采用時改造了這些結構,“創造了一個新的平臺,可以讓程序員隨時使用”。而在使用目的上,布雷耶認為,從數字上看,谷歌復制的代碼只占了Java全部代碼的大約0.4%,而且其使用目的也并非因為代碼的創意極其完美,而是以為程序員已經學會了使用Java SE,因此沒有這些代碼,很難吸引程序員加入安卓系統。這個案例除卻其法律上的意義外,更重要的是彰顯了代碼的復制合法性問題的公共意義。甲骨文或者谷歌任一方的勝利,都將對IT產業產生深遠影響。谷歌的勝利盡管有利于代碼的開源和再利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當前軟件注重兼容性和集成性的開發趨勢,但另一方面其也削弱了對代碼開發者的版權保護,尤其是當擁有資源優勢的大公司對小公司產品進行改進性改造的情況下,將不利于生態及行業內的創新。
基于復制和模仿的改進
事實上,類似的問題在20年前的中國就曾出現過。中國許多互聯網公司的早期發展階段都難以擺脫“抄襲”“山寨”的爭議。以騰訊為例,在其早期甚至還有“山寨之王”這樣的“知名”聲譽。甚至在2010年,計算機領域的某一權威紙媒期刊曾發表專題報道,通過對美團網(電子商業團購網站)、Ourgame.com(網絡游戲網站)、奇虎360(互聯網安全公司)和4399.com(小游戲在線平臺)等幾家互聯網公司創始人的采訪,描述了騰訊如何在互聯網業務中扮演 “終結者”的角色,通過巨大的資本、最大的網絡平臺和 “緊跟、仔細模仿、堅決超越”的策略來獵取和擊垮小公司。而這些小公司的共同特點就是通過開創互聯網商業的新模式,開辟了新的市場。而大公司的快速跟進則從技術和資源上壓倒性地占據了市場。盡管面對諸多訴訟,但騰訊卻從未敗訴,就像騰訊創始人馬化騰在2013年接受采訪時的回答:“我們只是做了別人做過的事,沒有證據證明騰訊是山寨的。如果我們是,我們應該已經在法庭上失敗了。”騰訊將這種模式稱為“微創新”,其雖非該概念的創造者,但卻算得上使用得最成功的:在過去幾十年間,騰訊陸續斬獲包括第15屆中國專利金獎在內的與創新有關的各類獎項。
“微創新”概念可追溯到曾在Appel、SGI、微軟和谷歌供職的李開復及其創辦的投資孵化項目“創新工場”。通過使用這個術語,李開復試圖描述IT技術創新的特殊性,即革命性的創新是不可預測的,大多數的創新是改進性的。最有可能的創新是基于互聯網的創新,利用互聯網快速發明一個產品,并根據市場反應對其進行改進。沒有必要等待產品的完美,只要它是可行的就可以發布,因為產品是免費的,第一批用戶的痛苦經歷對開發者改進他們的產品很有價值。這個想法在2010年左右被提出后很快被騰訊和其他互聯網公司,如奇虎360、小米等吸收和采用,作為他們的理念。盡管關于微創新的定義有很多版本,但有一些共同點被普遍認同,可總結如下。
1.微創新是一種基于對技術、產品和服務模式發明的模仿的改革性創新。2.微創新是基于互聯網思維邏輯的創新。3.微創新不是革命性的,而是改進性的,所以它將逐漸發生。4.微創新是以應用為導向的,所以它是基于用戶體驗的,也是對用戶體驗的切割。
在谷歌與甲骨文的訴訟判決之后再來看曾經喧囂一時的“微創新”模式,也不難看到,在互聯網發展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早期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基于復制和模仿的改進其實是一種應用和商業層面的適應性選擇,具有鮮明的投機性,但也具有長期策略所不具有的靈活應變性,會產生預想不到的結果。這也是近年來學者們在“山寨”問題的研究中認識到的:盡管山寨毋庸置疑是一種抄襲,但作為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其產生、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卻產生了自身的文化,而這與其所處的政治和經濟條件交織在一起,具備了新的意義。比如,山寨意味著一種民間的創新力量,同時也彰顯了一種低成本的有效再生產模式。這也與目前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契合,有待時間考驗和高成本投入的前期研究和長時間驗證都無法應對市場的快速變化。
倫理與風險的反思
盡管微創新在技術迭代更新的角度上順應了時代所需,但也在兩個方面埋下了較大的隱患,一方面,微創新隱含了對不勞而獲的變相鼓勵;另一方面,微創新放大了用戶體驗與反饋的作用。前者主要體現在,微創新的核心技術邏輯在于:變革性創新的成本是巨大的,市場時不我待,因此對已有的軟件或程序的改造是最有效的。這一選擇同時也是基于代碼的語言及模塊化的屬性。代碼以及代碼所編寫的應用程序可以用于完全不同的活動,這種預編程的模塊可以用軟件開發的框架來實現。因此,編程軟件意味著對以前編寫的軟件的重復使用,因此所有可用的軟件構成了一個蓄水池、一種文化資源,程序員在使用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貢獻。軟件更作為一種文化資源,通過形成全球基礎設施并連接所有用戶的互聯網進行傳播和提供服務。然而也像語言一樣,代碼的編寫、所執行的行動以及通過執行這些行動所強化的假設,都傳達了作者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比如埃里克·雷蒙德談到的Unix編程語言的哲學邏輯,強調模塊化邏輯、明晰化邏輯、簡單化邏輯等,這已經被人們普遍認為是編程語言的首要原則。但以模塊化為例,其體現的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社會非常認可和奉行的一種區隔政策,是一種社會治理觀念。人們希望將社群進行劃分,希望對人群進行識別,同時希望有基本的原則,比如說盡可能地讓問題變得透明化。這一點事實上也體現在了編程語言之中。
微創新所蘊含的另一個潛在隱患則在于對用戶體驗及反饋的過度強調,事實上卻不過是通過反復模擬用戶的欲望和情感,創造更多的需求,利用用戶的體驗,重塑用戶—主體與客觀的互動關系,將軟件/代碼的權力隱藏在媒體流通的控制中。互聯網的出現及普及使得大量的用戶能夠積極參與到文化生產中,同時產生了大量的用戶使用數據及評價內容,并得以被“看到”,這往往給予人們一種參與性生產的承諾假象。這種關于“互聯網是一種用戶控制的參與性文化”的烏托邦理想忽略了那些將采用這些用戶行為活動作為軟件的隱性設計原則,實際上是為了更進一步地在更大的程度上創造更好的個人需求和消費欲望,比如大量的用戶通過社交網站等平臺的界面提供有價值的個人數據、通過YouTube等媒體網站給予評價,并通過向Flickr提供元數據來影響谷歌的搜索結果,反過來用戶又成為市場研究的來源和廣告目標。這顯然與用戶控制的參與性文化的烏托邦理想形成了對比。
在用戶將權力讓渡給軟件服務商及代碼編程者的過程中,用戶往往無意識或者較少意識到自己讓渡的空間和背后的風險。這不僅僅是因為企業有意識地回避或者隱藏,還因為用戶自身信息素養的缺失,更是因為我們對技術進步邏輯的無條件信任。更快更好更有效的技術發展是否一定就是正確的?倫理價值的判斷不應該只停留在個體的層面上,人類主體承擔計算機世界中超越人類認知及能力的計算制度所帶來的復雜后果,更應該深層次地去反思像代碼及編碼這樣的對象和行為可能具有的倫理問題和潛在風險。希望像谷歌與甲骨文這樣的世紀審判,僅僅是這場反思浪潮的開始,而非一種定論性質的終結。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藝術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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