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衛生健康委、中醫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該市互聯網醫院許可管理的準入、命名規則以及變更登記、監督管理等要求。
通知要求,互聯網醫院執業前,必須向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與北京市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信息系統三級安全等級保護證明、互聯網醫院規章制度等申請資料。互聯網醫院設置批準實行公示制。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批準第三方機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1年。(記者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