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庭副庭長陳珊珊、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桂洋:埋藏物,是指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近年來,由發現埋藏物引發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頻見于網絡,引起人們的討論。 埋藏或隱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夠證明屬于其祖產的埋藏物,在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其擁有的情況下,應判定屬于該公民私人財產。有些埋藏物年代久遠,兼具有經濟價值與文物價值,屬于文物。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同時,我國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民間私人對文物享有所有權,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與第六條并不沖突,應在保障私人對有主文物所有權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第五條一般性規定的作用。 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等方式取得文物。祖傳文物可以通過繼承取得,且祖傳文物的私有產權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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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