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民間借貸異常火爆,原因在于民間借貸手續簡單,資金周轉快,審核不比銀行貸款嚴格,因此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但是民間借貸的問題也很多,如果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法律的規定,那么或將構成高利貸。特別是這幾年,"高利貸"的新聞層出不窮,借了"高利貸",最后還不上,導致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讓人不得不開始正確審視這樣的借貸模式。首先從形式上認識"高利貸"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什么樣的借貸關系被認定為是"高利貸"。
顧名思義,"高利貸"就是索取更高的利息的一種貸款。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確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以上的為無效。業內認為,這對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將起到很好的作用。這樣的一個標準將更好的規范借貸關系中的一些行為,對于超出規定額度范圍之外的將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個規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央行公布1年期LPR為3.85%,4倍即為15.4%,比此前的貸款利率下降不少,而對于超過部分的將不受法律保護"。那么,既然已有此規定,為何最高法還要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年利率24%以內才受法律保護呢?
對此,民間借貸行業資深人士解釋說,事實上,"銀行利率的4倍",這個概念并不是很清晰,雖然大多數時候業內都認同這里指的是"銀行基準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沒有明確這里指的就是"基準利率",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很容易引起爭議。而這次最高法明確了24%這個具體的標準,就可以徹底避免這一爭議。
有業內人士發現,就24%這個標準來說,相對于之前的"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似乎標準有所放寬。因為按照目前一年期貸款4.85%的基準利率算的話,四倍就是19.4%。24%的保護范圍顯然要寬于這個標準。
高利貸這種借貸方式,古來有之,害人不淺,由此衍生出來的暴力催債與借此要挾借債人的事情,更是屢見不鮮。現在國家正在大力整治網貸之中的高利貸,很多平臺因此被下線,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在現在很多人的消費觀念中,都比較認可提前消費,過度消費,既然是消費,那得有錢才可以,沒錢消費就只能走上借貸之路,其實在這條路上,布滿了陷阱,一旦出了事情,希望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免得自己的利益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但是隨著國家對此的控制和管控,讓這樣的借貸方式越來越正規化。對于一些企業,在資金周轉不開的時候,借貸的方式還是能解燃眉之急的。再者對于創業初期需要創業資金的人群,適當的借貸,也是能幫助自己度過難關的。所以我們要用辯證的眼光去看待這樣的一種模式。只要不往壞的方式發展,不觸碰法律那一道紅線,借貸的這種行為總有需要它的人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