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碼萬祺
8月12日,北京市醫保局、北京市醫保中心公布《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備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
通知對備案原則進行了詳細規定,“凡通用名及劑型屬于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報銷范圍內的不同規格、包裝、生產企業的西藥、中成藥(含民族藥),由藥品生產或批發經營企業向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進行備案,納入藥品信息庫管理。北京市陽光采購范圍內(包括備案采購)或軍隊集中采購范圍內的,以及精神、麻醉、醫療用毒性、放射性類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均給予備案。”
劃重點部分是:“提供虛假備案資料的;擅自調高采購價格的;其他嚴重違反醫保、藥監、衛生、物價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已備案藥品將自動取消備案資格,從藥品信息庫中刪除。”
我們見慣了福建省、武漢市等地方在藥耗招采上擔當前浪,北京市雖早已名列藥品帶量采購“4+7”和耗材集中采購“3+6”,其實一直很低調。這一次將醫保藥品全部納入信息庫管理,可謂一次首創的、擔當的改革探索。其覆蓋面之大、行動之堅決,使我們預感到格局將變。
醫保藥品全部納入信息庫管理不屬于精細化管理
8月14日,國家醫保局發布第一批3個醫保管理增效案例,其中即包括“河北規范省級醫療機構藥品采購行為”案例,河北省醫保局從省屬11家醫院整改規范432個藥品的采購行為,預計每年可節約采購資金9000余萬元。仔細比較北京市與河北省的分別做法,我們認為:河北省的醫保管理增效案例已在短期內體現實效,但是長期堅持實效、循環保留效率,還有很大變數,還需要進一步梳理形成長效機制。北京市將全部醫保藥品納入信息庫管理,雖然還未從藥品控費上見效,未來也不好統計,但是起點就封印了原則,有助于長期貫徹。北京市的這項做法不屬于精細化管理,但一定是原則管理,這一類底層、系統設計很要命。
關于擅自調高采購價格將直接被藥品信息庫刪除
澄清一點:北京將全部醫保藥品納入信息庫管理時提到的備案,與備案采購是徹頭徹尾的兩碼事。既然需專門強調不允許擅自調高采購價格,即意味著該種現象之前乃至目前在掛網采購、備案采購、集中采購中是存在的,需要被原則管束的。
我們主要關心三件事:第一,之前乃至目前,一些藥企隨意主觀漲價,那也擋不住醫院附和購買,今后對藥企有懲戒措施,對醫院也應強化上報要求,不上報、即問責。第二,藥企有漲價權利,怎么能說是擅自漲價呢?對于掛網采購的藥品,當在購銷合同里私相授受,學不動產交易陰陽合同那一套,又恰好有漲價差距,便坐實了擅自漲價。陽光采購必須保證陽光性。第三,藥企有漲價權利,如果在掛網采購中公開調漲定價,或者在備案采購中光明正大地調高定價,似乎就不屬于擅自漲價了。醫保的戰略購買者在遇到這種情形時,要么順應藥企漲價訴求,要么干脆將其刪除藥品信息庫。對后一種選擇,本地的醫保戰略購買者要未雨綢繆、快速響應,針對漲價藥品馬上找到本地可替代的相近藥品,或者緊急從外地調配尚未漲價的相同或相近藥品。我們認為可行性還是很大的,畢竟任何藥企在一地漲價不難,難的是全國漲價,那不是作死是什么。
北京市推行此制度對本地及全國都催生重要變化
第一,北京市醫保藥品價格對全國參考定價有一定影響。之前及目前,一些藥企在實際采購價格上更高,今后就受此項制度極大制約。需要說明的是,這種現象所在的層次比較低,一般是藥企營銷與醫院一家一家去談的,本來就是亂象,也該被堵住。我們擔心今后在制度生效以后,一些藥企故意將其供應的北京市醫保藥品價格定得更高,在醫院采購時又以實際的較低價格購銷,這樣鉆政策空子或許危害更大。因為它嚴重忽悠了以北京市醫保藥品價格作為定價參考的外地醫保藥品采購平臺及競品企業。預防措施就是嚴肅推進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的最低價聯動機制,以藥企很難在全國統一定高價作為突破口,在本地專項推進藥品帶量采購、談判以外的藥品價格管理上,積極探索聯動省級最低價的機制和方法,爭取無為而治。
“‘醫保藥品目錄’中給出的是藥品的通用名,而具體到某一種藥品可能會有多家藥品生產企業可以進行生產,當藥品進入醫院后會使用藥品商品名。因此,在醫保報銷前,各家藥品生產企業需要在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詳細記錄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藥品說明書適應癥、用法用量及藥品生產企業等信息。”
第二,北京市醫保藥品信息庫將重塑本地醫保藥品市場。一是在藥品采購價格上,有賴于藥品零加成的政策,社會監督藥品價格更便利了。比如醫保藥品掛網價格的任何變動,既由醫院采購環節知道,也由臨床銷售環節知道。二是在藥品選擇比較上,期待同通用名的不同藥企產品在醫保采購平臺、醫院銷售終端上頭頂相同的通用名+不同的商品名,便于醫患兩方知情、醫保信息管理、藥品行業監督。三是在藥品配送使用上,建議對各等級醫保定點醫院提出醫保藥品的準入、采購要求,充分利用準入法、排除法,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藥供應保障,以及較高等級醫院特藥使用的藥物經濟學要求。這一類機制屬于醫保精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