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搶公章”事件之后,“代持股”又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拋開個案不說,股權代持在國內公司并不少見。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協議?法院對代持股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股權代持有什么法律風險?如何有效防范代持股的法律風險?法報君采訪了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安順律師,關于代持股協議,你想知道的都在這里!
Q1
什么是代持股協議?
代持股協議是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就實際出資人出資及如何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約定的意思表示。
Q2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從實際出資人來看,有主動型和被動型兩大類。
主動型包括:有的為了某種利益,借用某些特殊主體身份獲得特殊政策;有的為了規避涉外限制,通過代持獲得準入,實現投資目的;有的因自身身份所限,擔心公開身份引發相關處分處罰措施;有的不愿財產公之于世;有的為了逃避債務,隱藏資金實力;還有部分公司股東為增加話語權,通過增加代持以提升控制力等。
被動型包括:有的因為法律規定的限制,出資人選擇通過代持進行規避,例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50人以下,部分出資人為實現投資目的選擇代持;有的是因為企業改制后股東眾多;有的是在重組過程中為提高議事效力而選擇代持等。
Q3
法院對代持股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主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進行審理。一般來說,法院還會考察協議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協議有無合同法第52條的情形等,若上述相關條件都具備,法院一般會認定協議有效。
Q4
股權代持有什么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各不相同,風險主要與雙方能力、關系以及名義出資人自身糾紛等相關。實踐中主要有兩類風險:
一類是名義出資人惡意侵害實際出資人權益的風險,包括私自處置股權、濫用股東權益及占有收益等;另一類是名義出資人身份附隨風險,例如股權因名義出資人相關民事糾紛而遭受凍結等。
Q5
如何防范代持股協議的風險?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代持關系,本質是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意味著實際出資人對股權的控制力較低,尤其是在代持人存在惡意侵權等情況時,情況就變得很糟糕。
代持風險的根本在于實際出資人對法律的規避,反過來便喪失了法律的保護;直接原因還在于一些實際出資人存在僥幸心理或過于自信,不愿付出成本去獲得專業人士幫助,或是在專業人士指導后仍不及時采取措施,對雙方的關系或者自身的控制力過于自信,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失去先機。
防范代持風險,首先要選對代持人,而且要綜合考察其背景,包括其惡意侵權的可能、不能或怠于履約的可能、產生債務的可能及代為履職的能力等;其次,要設定最壞情形,基于最壞設想設置代持協議;再次,還需要考慮名義出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對措施等。
另外,實際出資人還應當注意全過程消除隱名顯名化的障礙,創造顯名條件。2019《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點明確:“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些實際出資人之所以選擇隱名,或只是權宜之計,一旦相關顧慮解除或者顯名條件具備,便可以選擇直接持有股份,實現實際控制,防止代持產生的風險。實際出資人應未雨綢繆,在代持之前和之中,設法促成這樣的條件,且固定相應證據,以備將來顯名的實際需要。
代持問題紛繁復雜,聽完律師的這些回答,大家對于股權代持是否有了一些了解?總之,股權代持存在諸多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安全感,不應僅僅依賴于一份代持股協議,還要創設、搜集、保留重要證據,確保面對糾紛時能夠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作者:羅聰冉)
編輯:席鋒宇 張博 李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