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或許是我們出行時再熟悉不過的“意外”了,發生延誤后若是處理不當經常引起乘客的不滿。為規范客運行業運輸者的行為,民法典新增了承運人在發生遲延運輸時,應當履行提醒、告知義務以及采取必要安置措施的規定,并明確了在什么情況下,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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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惡劣導致航班無法起飛等不可抗力,是發生延誤時航空公司常用的免責理由。現行合同法也僅規定,如果客運合同延誤,乘客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的,客運承運人需予以配合,并未對承運人施加更多的義務。民法典對此問題作了更為全面的規定,遭遇不可抗力不等于客運承運人就能免除一切責任。即使確實因不可抗力導致延誤,承運人還負有及時告知、提醒乘客,并給予必要安置措施的責任。
門頭溝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沈京表示,客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它依然具備合同的普遍特征。在確定合同違約的責任歸屬時,只要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除非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否則即使沒有過錯,運輸方也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在出現延誤時,乘客的出行計劃被打亂,因為旅途勞頓,乘客希望得到好的安置環境。但承運人基于成本考慮,則傾向于便利、低成本地完成安置。李沈京表示,對于這一矛盾,民法典并未“一刀切”,而是以“必要”二字為限定,以期在乘客與運輸企業的權益之間尋求平衡。民法典肯定了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降低了承運人的“優越感”,這是保障乘客權益的前提,也是促進客運行業發展的基石。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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