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個稅規定,個人股東獲得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時,應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每次年底股東分紅,表面上數字很可觀,可是扣稅之后縮水很大。尤其是控股股東,以及超級大散戶,那個稅額是非常可觀的。
比較了用發工資、在職消費名義的做法,各有利弊。個稅匯繳之后沒有能完全不付成本取出的方式。但可以考慮合法減稅、呼吁降稅。

一、以發工資名義,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也有成本:
家里有未正式上班的親戚,用他們的名義在公司領薪,一個月專項附加扣除扣除額按5000計。現實中有人這么做,但其實不合法。
有利點:如果能找到6個親友辦理,加上5000的免稅額,實際可以10000/月*12*6=共72萬每年可免個稅的分紅。
弊端:需要自己貼社保費,少說也6%以上成本。還有個風險,萬一有親戚不想把這筆錢還給股東,他是“合法占有”,不好追回。有點得不償失。
也有股東讓自己老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情況給她發工資是名正言順的,免征額可以不交稅。但畢竟只能掛一個法定代表人,節稅很有限。

二、以在職消費名義,擦邊球,也有成本:
比如:提供住房、報銷車費、會務費等,列入“員工福利”處理。
有利點:公司員工福利費在公司員工薪資年度總額14%內的,可扣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弊端:如果不做成對整體適用,只對特定人員適用,仍會被要求列入當事人的總收入交納個稅。如果整體使用也會增加公司成本。

三、在稅收優惠區成立公司
到稅收優惠的少數民族或者貧困地區的園區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將股權轉移到該企業中,或者直接以個人獨資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
目前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都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將企業注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稅收優惠區,不僅最節稅而且合理合法。
園區對注冊企業的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獎勵;
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給予扶持獎勵
財政扶持按月返還,當月納稅,次月扶持獎勵;
個人獨資企業(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征收,核定后綜合稅負4%以內;
小規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綜合稅負4%以內

案例分析:
廣州某科技公司每年營業額 2500 萬,今年需要拿出 500 萬出來分紅,或者發工資。那么 怎樣才能減輕企業稅負呢?
該企業可以在園區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某某科技中心(網絡科技行業)
以小規模利潤 500 萬開票舉例
- 增值稅:500/1.03*3%=14.56 萬
- 附加稅:500/1.03*3%*12%*2=0.87萬
- 所得稅:500/1.03*0.9%=4.36 萬
- 總額:14.56+0.87+4.36=19.8萬,
節稅比例高達90%以上

四、股東成立投資公司,以公司名義入股公司
此種方法,股東分紅時也是要交稅。
優點:不用馬上交稅;不同項目間可以補虧;投資新成立公司有稅收優惠。
以上是常用方式。對比結果是:做不到完全不交個稅、不付成本的拿出股東分紅。比較之下,以VIE持股、股東成立投資公司入股公司,可以享受公司名義的稅收優惠政策,最終合規成本可能會低一些。

由于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配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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