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民間借貸案件,
借條被撕壞后重新粘貼作為證據使用,
是否具備效力呢?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顏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并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條一份。2020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未償還該借條載明的借款本息為由訴至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條一份,該借條已被撕壞為六片后重新粘貼。
本案《借條》
原告解釋稱借條被撕壞的原因是借條寫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頁時把該份借條也撕壞了。
而被告顏某則認為借款的事情雖屬實,但其已償還了所借的款項,另顏某有證人出庭證明了其確已償還借款的事實。
證據分析
撕碎的借條是否可以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呢?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借據作為書證,必須具有完整的內容和形式。撕壞之后重新粘貼的借條,雖然在內容上無須經過專業技術手段即能辨認其文字,但是作為證據,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證據的完整性。
其次,關于瑕疵的舉證責任。日常生活中,償還借款后由出借方將借條還給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毀,是表示債權債務消滅的常用手段;同時,借條的損壞還存在很多人為的或非人為的因素。雖然借條的損壞與還款之間不能認定直接的因果聯系,但是對瑕疵證據的舉證責任歸屬,是審理案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對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條,誰負有相關的舉證責任,給“瑕疵”一個合理的解釋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條作為證據,欲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事實時,對證據的瑕疵,應給出理由及相關證據,進行合理的解釋。
如無法對借條的瑕疵進行合理的證明,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僅憑一張撕壞的借條這樣一個存在重大瑕疵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院裁判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金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其一,原告徐某雖提供借條證明與被告顏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條是在撕壞后重新粘貼作為證據使用的,該借條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喪失了證據效力,且原告在庭審中解釋借條被撕壞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其二,被告證人的證言符合實際,法院予以確認。
其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條在撕掉邊角不影響大致內容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如果整張借條撕壞存在重大瑕疵,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律就不會予以保護。對于借條等重要證據,大家應當保管好,避免丟失損壞。
來源: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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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貴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