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生長茂盛,必然會影響采光,這時候單位或小區管理者往往會請人對樹木進行修剪或者砍伐。但這看似簡單的行為,其實隱藏著許多風險,砍樹的工人因此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見。對此,雇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如何避免風險?讓我們來聽聽法官是怎么說的。

案情回顧
某日上午,阿全等人與A醫院協商砍樹事宜。阿全等人提出砍三棵樹收取費用3000元。A醫院不同意,但表示如果阿全等人同意2000元的砍樹費用,下午就叫上其他人到A醫院砍樹,阿全等人沒有當場同意。回去后阿全等人商量認為2000元報酬尚可接受,于是通知阿明下午兩點到A醫院砍樹,阿明爽快地接受了阿全等人的邀請。
當天下午1:40左右,阿明提前到達A醫院。A醫院保安發現阿明獨自前來砍樹,對其未予干涉。經詢問A醫院的清潔工,阿明找到了梯子和需要砍伐的三棵樹。阿明在爬梯過程中,由于梯子發生斷裂從高處跌落受傷。經鑒定,阿明身體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阿明起訴至法院,要求A醫院向其賠償各項損失約25萬元。A醫院則認為雙方就砍樹事宜沒有達成共識,故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
法院判決
高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本案并非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而是個人與單位之間構成提供勞務關系,但因《侵權責任法》沒有關于單位與個人之間形成提供勞務關系的規定,應參照適用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01
本案阿明和A醫院沒有直接達成書面勞務合同,那么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系呢?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02
什么是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具體到本案,A醫院提出了砍3棵樹2000元,如果同意就叫人下午到醫院砍樹的意思表示,應視為要約。當時參與協商的阿全等人并沒有當場同意醫院的要求,那是否意味著雙方沒有形成合同關系呢?這涉及到承諾的方式,承諾一般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雖然阿全等人沒有通知醫院他們接受了醫院的意思表示,但他們和阿明約定下午直接到醫院砍樹,而且阿明是在砍樹的過程中因梯子斷裂摔倒受傷的。可見,阿明等人以行為作出了承諾,所以阿明與A醫院構成勞務關系。
03
如何劃分阿明與A醫院的責任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阿明與阿全等人相約一起砍樹,自己卻在沒有防護設施或協助的情況下獨自爬梯砍樹,事前也沒有對梯子等工具進行檢查,最終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故阿明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A醫院發現阿明獨自砍樹,但對其放任不管,且A醫院提供的梯子斷裂導致事故的發生,故A醫院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高明法院判決A醫院賠償阿明的損失7萬余元。一審判決作出后,A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什么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者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它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雇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隸屬關系。而勞務關系雙方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沒有人身隸屬關系。
日常生活中
我們會請人安裝空調、
請人修剪樹枝等等。
雖然這些行為很常見,
可是稍不留神很容易造成事故。
對此,我們該如何避免風險呢?
為了避免勞務過程存在的法律風險,我們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要有法律意識,不要怕麻煩,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需要明確責任劃分也能找到依據。
二是要有安全意識,提供勞務者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僥幸心理,在作業時要盡量采取安全措施,用工者也要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場所、工具及設備。上述案例中阿明之所以承擔主要責任,是因為他缺乏安全意識,沒有事前檢查工具是否有問題,并且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獨自砍樹,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三是要有監督意識,用工者和提供勞務者達成了提供勞務的共識后,不能放任不管,對于明顯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行為要加以制止,否則提供勞務者受到了損害,用工者需要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A醫院發現阿明獨自砍樹,但對其行為沒有及時制止,也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
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勞務過程要切實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接下來,是市民問題回復環節,
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市民提問
馮女士與仇生是在2000年登記結婚的,近這兩年馮女士發現仇生經常不回家住,就算回來也很少與馮女士交流,跟他溝通只說生意很忙。近段時間他又對馮女士好起來,有一天仇生說他把開了8年的車賣了,想把馮女士開了一年多的新車轉戶給他,然后再買一輛比較高檔的車給她,馮女士覺得不用麻煩,直接買新車入他的名字可以了。幾天后仇生直接帶馮女士去看新車,買了一輛高檔的新小轎車,后又定了一輛同款不同顏色的車,說是買給馮女士的,之后仇生就把馮女士的車開到二手車交易市場賣了。
這樣過了兩個月仇生以性格不合為理由向馮女士提出離婚,馮女士才覺得之前朋友說仇生,在外有另外一個家傳言是真的,但馮女士一直沒有得到證實,問了仇生也不承認有此事,一直逼馮女士簽協議離婚。但這份離婚協議條件非常苛刻,除了馮女士自己名下有一間65平方的舊房子外,現住的房屋、兩間商鋪、兩輛小轎車及其他存款,都不歸馮女士名下。
馮女士之后才知道,原來近這幾個月仇生都把自己的財產進行轉移,本來是仇生名下的財產都轉移到另一個女人名下了。所以馮女士現在就算要離婚也要把該屬于她的財產拿回來。鑒于這樣的情況,馮女士要怎樣才可以拿回屬于她的財產呢?如果要向法院提出起訴,是不是要連仇生和那個女人一起起訴呢?
法官回復
馮女士要想拿回屬于自己的財產,首先就要看其丈夫轉移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其丈夫個人財產,如果是其個人財產其有權處置。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要看是通過什么方式轉移的。
如果是贈與的話,可以馮女士為原告,以那個女人為被告,以其丈夫為第三人,以其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效為由,要求那個女人將其丈夫贈與給那個女人的財產予以返還。
如果是通過買賣的方式進行轉移,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撤銷其丈夫和那個女人之間的交易。還可能存在其他轉移的方式,就不一一列舉了。通過上面的訴訟可以追回已轉移的財產,然后再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其丈夫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