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拒絕續訂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網友咨詢: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合同,公司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重慶信豪律師事務所張峻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到期,除非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新提供的勞動合同待遇降低為由拒簽,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張峻律師解析: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勞動合同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延長勞動合同有效期的法律行為,即原有的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存續一段期限。在該期限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享受和承擔原勞動合同存在時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續訂的要求和勞動合同訂立一樣,應該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應該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