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來了!3月1日起,歷時四年半,經四審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正式實施。
上交所發布相關通知,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其通知劃出了5個重點——

重點一:上市和退市有了新規矩
新證券法中,不再對上市、退市作具體規定,并刪除了原證券法中關于股票申請上市、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相應規則。
新證券法第47條與48條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條件和終止上市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在上交所對上市和退市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訂前,公司申請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現行《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科創板證券的上市、終止上市等事宜,則適用于《科創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重點二:表決權股份變動的披露規則變了
3月1日以后,不再是每增加或減少5%的表決權持股才須“顯身”披露,而是變動幅度每達到1%就要“亮一次牌”,在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持股人的名稱和住所、持股名稱和數額、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股份變動的時間及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細節是,持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的股東,此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變動5%,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此前規定為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的股票,但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重點三:短線交易要盯牢近親屬
新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自身,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均被納入可能構成短線交易的主體范圍。
新證券法中,除了上市公司股票外,如可轉債 、存托憑證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屬于可能構成短線交易的標的。
《通知》指出,前述人員若違反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
重點四:境內外信息須同步披露
上交所在其《通知》中指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同時有證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按照新證券法第78條第3款及上交所有關規定,在境內同時披露。
重點五: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須及時披露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新證券法對于“集體訴訟”的相關信披規則,也作出了全面規定。
上交所在《通知》中指出,投資者依據新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觸及上交所《上市規則》第11章第1節或者《科創板上市規則》第9章第3節規定的披露標準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劉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