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陳璐)“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經常網購的消費者耳熟能詳的規則,但是有時會看到部分商家會在網店上公開標明“本店商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或者“某產品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一旦消費者要求退貨,就以“已提前告知”為由,不予退貨,這樣的“提前告知”是否合法?“七天無理由退貨”到底有沒有限制?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法官助理周魯閩表示:網購的大部分商品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但有些商品卻不適用此規則,消費者需要特別注意。
網購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這四類商品退貨會影響再次銷售,依法是不能退貨的。另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是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
網購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這類商品較為特殊,需經消費者確認才可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什么是“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比如,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廠商為防止買家以假貨、山寨貨冒充正品來退貨,特殊設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個人信息注冊的方式,來確認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護自身的銷售權益,所以該類商品一旦被激活,必然會影響二次銷售。
除根據商品性質不適宜退貨且經過商家明示,消費者已經確認的,商家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履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義務。
周魯閩表示,“七天無理由退貨”是網絡商家在商品銷售中所做的“讓步”。如果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約定的,則屬于經營者違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維修等義務,并由經營者承擔因退貨、更換、維修而產生的運輸費用,甚至還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