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O新聞】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布,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有網友評論說:你可以選擇不回信息,但你打的字將作為呈堂證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近一段時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出現以社交平臺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本次最高法公布的決定,標志著國家最高審查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定了微博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該決定的公布有助于推動我國法律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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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決定,決定中詳細地寫明了新增了一條內容作為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1、將網頁上、博客、微博等平臺的聊天內容可作為證據。2、手機短信息、郵件、即時通訊軟件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的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登錄記錄等。4、圖像、文檔、視頻、計算機程序等。5、以其他數字化形式存儲、傳輸或處理的有效信息。
我覺得,本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決定》還是和我們息息相關的,這也是打破舉證“尷尬”的有效手段之一。最后,建議朋友們以后在使用社交軟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