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場外配資合同無效,最高法近日統一了相關案件審判標準。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其中,涉及金融領域部分,《紀要》對公司糾紛、合同糾紛、擔保糾紛、金融糾紛、破產糾紛等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場外配資合同無效
《紀要》明確,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沖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場外配資的本質就是“借錢炒股”。但這種“借錢炒股”并不是普通的借貸關系,而是存在較高杠桿率。比如場外配資10倍杠桿率,意味著,如果投資者有10萬元本金,配資機構可以借給投資者90萬元資金。通過配資,投資者的可操作資金達到本金的10倍,潛在的收益和風險均放大10倍;配資公司則通過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獲利。
在配資前,只要股票不退市,就算股價下跌,投資者也基本不會將本金虧光。但配資后情況就變了,原本股價只跌了10%,但投資者虧損的錢卻達到100萬元×10%=10萬元,相當于已經將自己的本金虧光了。這個時候,配資公司就會要求投資者補充保證金,否則就會強制平倉,以此降低配資公司風險。
證監會曾多次提示場外配資風險
在場外配資過程中,也往往潛藏風險。4月16日,證監會發言人明確表示,所謂的場外配資平臺均不具備經營證券業務資質,有的涉嫌從事非法證券業務活動,有的甚至采用“虛擬盤”等方式涉嫌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據業內人士介紹,虛擬盤是根據股票交易規則,基于一種虛擬平臺實現股票買賣的炒股手段。虛擬盤交易規則均以現實股市為基礎,但又略有區別,例如交易時間、漲跌幅限制等。“比如一些炒股大賽,用的就是虛擬盤的交易方式。”
一般來說,股票配資用戶使用的賬戶有兩種,一種是券商賬戶,另外一種是資管賬戶,也被稱為分倉賬戶。分倉賬戶往往不是用券商的炒股軟件登錄,而是用第三方交易軟件。
一些詐騙性質的配資平臺通過虛擬盤,對接到交易軟件上,和配資用戶進行對賭。“用戶炒股輸的錢,直接到了配資平臺的手上。用戶做的所有交易操作,都沒有對接到券商以及交易所,不屬于真正的股票交易。”一位券商工作人員介紹。
對于場外配資的監管也從未放松。證監會在4月16日的答記者問中表示,高度關注資本市場場外配資情況,堅定不移地打擊違法違規的場外配資行為。5月,有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正在技術系統方面下大功夫,已引入了一套監控場外配資的軟件,目前多地監管局已經開始投入使用,券商們也將被要求接入該系統。
此前在2月25日,針對市場反映“場外配資有所抬頭”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密切關注,指導有關方面依法加強對交易的全過程監管。各證券公司要嚴格執行經紀業務及融資融券客戶適當性管理,加強異常交易監控,認真做好技術系統安全防護。同時,也希望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防范投資風險。
新京報記者 張思源
編輯 王宇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