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商場摔倒致骨折,商場應該負什么責任?近日,市民魏女士向上游新聞熱線966966/上游新聞App報料稱,8月9日晚上7點左右,她母親在東原新新park購物中心一樓準備離開時,在過道處摔倒致骨折,目前還在住院治療中。
顧客:商場內摔倒治療已花4000多元
魏女士稱,當天商場一樓大廳有很多品牌展銷,導致過道變得狹窄。“我媽準備通過過道往一號門出口離開,后面有個男士可能碰到了我媽,結果我媽一不小心踢到地上的壓線槽就摔倒了。”

△ 事發地在扶梯旁。
隨后,商場和魏女士一起撥打了120、110,魏女士母親被就近送往附近醫院治療。魏女士說:“事情過去兩天了,商場也沒有慰問和墊錢治療,而我們已經花費4000多元醫療費了。”

△ 魏女士母親的病歷。
魏女士覺得商場的廣告位擺放很有問題,因此主要責任在商場。“結果商場一會兒把責任推到那位男士身上,說他推了我媽,一會兒說是品牌方和搭建方的責任。”魏女士認為,既然品牌方或搭建方都是由商場批準才能開展活動,責任還是在商場。
魏女士還稱,自己拿到了一段商場監控器拍攝的視頻。派出所當時根據視頻判定男方無責任,由商場負主要責任。
商場:由第三方劃定責任后進行賠付
8月12日下午,記者來到東原新新park購物中心,總服務臺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當天她也在現場。“事情一發生,我們馬上將魏女士媽媽送到了旁邊的三博江陵醫院,也墊付了720多元檢查費用。隨后其家人稱住在巴國城,又轉院到了巴國城那邊。”這位工作人員解釋,事發在周五晚上,之后由于周末人員安排等原因沒有去慰問,“我們今天晚上就要過去。”
商場方負責人祝女士向記者介紹了當時的情況:魏女士母親和一位男顧客一起走過去,地下有一個壓線槽,男顧客可能推了她一把,老人就有些重心失衡摔倒了。
對魏女士提出男顧客并沒有做推的動作,祝女士表示,魏女士手上的視頻只是一個角度,商場已經向警方提供了兩個不同角度的監控視頻,相信會更全面。“但無論如何,事情發生在商場,我們有管理責任。我們向顧客解釋了:首期檢查費由我們支付。現在阿姨轉院了,考慮到后續治療時間比較長,我們該承擔的責任一定會承擔。”
祝女士同時解釋,那位男顧客留下了電話,但后面一直不接電話,現在撥打過去已是空號。由于涉及個人隱私,商場不便透露其電話。
對魏女士質疑商場方推脫責任,祝女士認為,“責任判定人既不是我們也不是消費者,由警察來判定會更客觀。就算是男顧客不承擔責任,我們還是會負擔相應的責任。”
8月13日,魏女士告知記者,8月12日、13日,商場方已主動到醫院慰問,同時承諾先墊付一部分,后續部分費用可能還是需要自己墊付,“既然對方已經承諾了,我們也無異議,同時謝謝媒體關注。”
律師:責任應在顧客和商場之間劃分
重慶中耀律師事務所陳源佳律師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商場對顧客在其經營范圍內摔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顧客如能提交醫療費收據等相關證據,其舉證義務就完成。商場管理者對整個商場應該具有監控能力,其舉證能力遠遠高于作為消費者的顧客,商場未提供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證據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視頻資料證明了沒有第三方侵害的行為,那么顧客摔倒的責任就在自身和商場之間劃分。如果顧客存在自身過錯,如突發疾病,沒看路等原因導致跌倒,將減少商場承擔的責任。
上游新聞記者 王乙竹 實習生 李鑫 文/圖 視頻由受訪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