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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快遞公司把“保價”服務解釋為“一種當快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毀損時,按照核定的損失進行賠付的增值服務。”

可對于一般的消費者來說,第一眼看到“保價”二字,很容易就會理解成只要花錢為自己的快遞買了這項服務,就相當于給這份包裹上了一道萬無一失的“保險”,可實際上的“保價”還真不是人們從字面理解的那么回事,快遞公司也聲明“保價服務”并非保險服務。

警惕!快遞“保價”不等于保險,別被騙了

因而由此產生的糾紛也不少

近日,就有不少消費者在

保價服務上栽了跟頭

快遞一份價值980000元的設備選擇20000元保價,損壞后事主只能得到250元的賠償;快遞620000多元的貨物選擇20100元保價,損壞后只賠389元,當這樣的事實擺在眼前,消費者也確實更加摸不著頭腦了。

南京市的姜女士告訴記者,她此前通過順豐快遞將價值622000元的貨物從內蒙古郵寄到南京,選擇了20100元的保價,結果發生了意外。姜女士說:“損壞之后我們第一時間聯系順豐那邊的客服,然后那邊讓我們提供物品的總價格發票,還有我們需要維修的價格,都發給他了。維修價格是12000元,然后他給我們的回復是賠償389元,但這個價格我們是肯定不會接受的。”

姜女士向江蘇省郵政管理局申訴中心投訴后,中心工作人員高岳表示,“保價”服務是企業自行制定,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合同條款,其依據是《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快遞暫行條例》。姜女士的主張并沒有得到支持。高岳說:“我們也建議消費者對于這樣一個貴重物品,還是應該跟企業事先交代清楚,進行協商和約定。”

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北京鐘先生身上,他通過順豐郵寄了一臺價值980000元的醫療設備,選擇了20000元的保價,保價費為100元,比快遞費本身還貴。但快遞運輸過程中損壞了,維修需要10000多元,但順豐回復只能賠250元,反復溝通答應最高賠償1000元。鐘先生不能接受:“我們當時理解這兩萬塊錢是這個東西的賠付上限是兩萬,如果真出現意外,最多賠付兩萬塊錢。如果實際不到兩萬元,是多少就賠多少,所以當時做了兩萬的保價。”

警惕!快遞“保價”不等于保險,別被騙了

“保價”保多少?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教授分析:

“‘保價’是承運人在運輸貨物過程當中給貨物造成損害的時候,應當承擔的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如果購買了20000元的保價服務,損失達到了18000元,那么承運人就應當承擔18000元的責任,超過20000元以上的也就不賠了。”

但是快遞公司“保價”賠付規則與法學理論上的理解卻不一樣。順豐速遞專員按照“足額”和“不足額”給出了計算公式,“比如在‘足額’投保的情況下,假如物品價值10萬元,您保了10萬元,后期損壞維修費用是1萬元,咱們這邊正常情況下1萬元能全額賠付給您。如果這個物品價值10萬元,您保了1萬元,這種屬于‘沒有足額投保’,后期維修費用也是1萬元,那就會產生一個賠付比例,這個比例是由您保障的金額除以物品實際價值,再乘以您的實際損失。98萬元,保了2萬元,完全按照比例的話,賠付的金額是215.97元。”

雖然保價是“非強制性”的增值服務,但物品價值2‰-3%不等的保價費卻并不低,有的快遞公司聲明稱單票快件最高聲明價值不超過30000元。如果不保價,賠付標準則與快遞費掛鉤,一般最高賠付比例是快遞費的5倍,也有快遞公司定額賠付,標準也就幾百元。對此消費者不買賬。

江蘇律師劉茂通認為:“作為相關行業,應當從提高快遞行業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去努力下功夫,而不應當從行業保護、行業風險的轉移和規避上制定規定。”

劉俊海教授分析,《郵政法》第五章損失賠償對“保價”做了規定,但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快遞企業。劉俊海說:“相關的‘保價’內容條款放在第五章損失賠償里面,而‘快遞業務’寫在《郵政法》的第六章,所以我認為不應當把第五章關于郵政企業的保價規則移花接木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遞業務里邊來。”

警惕!快遞“保價”不等于保險,別被騙了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朱巍分析:“所謂的計算公式是‘偷梁換柱’的概念,這跟消費者最初投保的東西不是一回事,快遞公司的解釋是無效的。用戶也是消費者,他們具有知情權,如果真有這套公式,那么該套公式應當在消費者投保時就向消費者說清楚,如果沒有說清楚,屬于格式條款,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格式條款如果必須要解釋的話,也要做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劉俊海建議消費者收集保留好證明自己所寄物品價值和實際損失的證據,比購買“保價”更重要。劉俊海說:“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法》的規定,承運人有義務把消費者交寄的商品安全地、及時地運達目的地,沒有安全寄達目的地,就構成了根本性違約,要對消費者承擔全部的實際損害賠償責任。”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編輯/裴瑩

監制/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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