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金華義烏蘇溪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54歲的龐某騎電動車載著妻子闖紅燈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到住院治療。交警給出結論“電動車闖紅燈、違規載人、違規駛入機動車道,負全部責任。”然而,“闖紅燈的傷者”卻死纏爛打:不管怎么說我們被撞傷了,出租車有保險,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此說法,交警發怒了:哪一條法律規定的?
完全從“情理角度”出發,“闖紅燈的夫妻”受傷住院了,“肇事出租車”無論是不是有責任都應該“意思意思”。但從“法理角度”來看,這就有違法理了,既然出租車沒有任何責任,那就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無錯何以擔責?
但是,現實生活中,“弱者有理”是比較流行的說法,甚至執法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候也會“偏向弱者”。
可以說,“照顧受傷者”在很長一段時間的交通事故中幾乎成為了潛規則,執法部門也往往會詢問出事故機動車一方“愿不愿意承擔更多責任”,在征求意見后,會“盡量照顧被撞傷的人”。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誰的錯就應該是誰的錯,不能為了息事寧人,不能為了“照顧傷者”,就把法律尊嚴踐踏在腳底下。
我們已經進入一個高層次的法治時代,在這個法治時代堅持的底線就應該是“尊重法律”,我們應該保護弱者,但不是沒有底線的縱容。
從這個角度來看,“闖紅燈被撞分文不賠”,是對“照顧弱者”的法律糾偏,具有典型意義,是一堂生動的法制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