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燕北
購買基金本是買者自負盈虧,但近期曝光的一個案例卻“顛覆”了這一常識。一位投資者在某證券公司員工的推薦下花費較多金額購買了某公募基金產品,后面這筆投資巨虧一半左右。經相關方調解,最終該券商員工對其損失給予賠償。
不按常理出牌的情節背后,原來是該證券營業部員工向投資者推薦產品時違反了銷售適當性原則,向其承諾保本,并未向其充分說明相關風險和產品特點。
眾所周知,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對投資者做出盈虧承諾屬于違規行為,同時相關推介人員需要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如果銷售方未盡責,由此引發較嚴重的投資虧損后果,銷售機構及人員或需承擔一定責任。
購買基金巨虧50%
日前,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湖南調解工作站發布了一則買基金巨虧,要求證券營業部賠償損失的案例。
具體來看,投資者X某在F證券營業部員工T某的推薦下,通過移動App購買了某公募基金產品,X某表示在其購買基金產品前該證券營業部T某承諾保證收益,但目前該基金產品已虧損50%左右,并不符合投資者的收益預期。
X某就此聯系營業部溝通解決方案,但是營業部提出的解決方案X某并不認可。投資者X某認為該證券營業部員工在展業期間未就購買該基金產品對投資者揭示相關風險,造成投資者損失不合理,于是向中證湖南調解工作站遞交調解申請,要求該營業部賠償損失。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X某認為該證券公司員工T某未向其充分說明相關風險和產品特點,那么營業部應該與投資者共同承擔損失,而營業部認為購買產品是X某自愿行為,應自負盈虧,且移動終端APP在投資者在購買該產品時對其進行了相關風險提示及產品說明的閱讀悉知及確認。
推介人員給予賠償
中證湖南調解工作站收到投資者X某的調解申請后,調解員考慮到涉案金額較大,且投資者需求尤為迫切,在征詢F證券營業部同意調解意愿后立即啟動調解程序,并建立三方在線調解群。
隨后,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約定展開現場調解。調解現場詳細了解糾紛背景及發生經過,在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高效調解溝通中,調解員建議投資者X某提出合理訴求。X某綜合考慮后明確其訴求為:由F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T某給予補償來化解糾紛。F證券營業部及工作員工T某表示需要時間考慮。
一周后,調解員約定雙方當事人在中證湖南調解工作站調解室開展第二次現場調解。調解員建議F證券營業部明確作為證券經營機構,必須遵循適當性原則,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同時應當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法律合規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服務質量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同時投資者X某要樹立“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在今后的投資中,須合理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詳盡周全地了解產品信息,選擇適合的理財產品進行投資。經考慮,F證券營業部員工T某決定同意X某提出的訴求金額,雙方當事人現場簽署了調解協議。
為確保調解效率,調解工作站組織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賠付款當場給付到位,三個工作日內,民事裁定書以郵寄形式送達完畢。
合理認識適當性規定
基金買者本應自負盈虧,但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如果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相關規定,對于投資者的虧損后果將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相關規定,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證券公司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然而,《適當性辦法》第二十四條同樣規定,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深圳一位執業律師對記者分析道,“在本案中,證券營業部員工T某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未能及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并在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存在一定過錯。其適當性義務的違反或在實質上影響了投資者在認購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決定,因此其應對其不規范行為對投資者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上海一位律師則認為,適當性義務屬于誠信義務在金融產品銷售領域的具體化,是在基金合同訂立前賦予賣方機構的義務范疇。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的相關規定承擔與其過錯及投資者實際損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提醒道,證券經營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時,要客觀如實告知客戶相關產品信息,加強對客戶風險提示,做好客戶風險測評,絕不能向客戶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有承諾收益的行為,確保客戶知曉充足信息后做出自主決定,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構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第一道安全墻。
而投資者在進行投資理財時,需學習投資相關知識,選擇適宜的投資理財產品。通過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合同、協議、風險提示及詢問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等方式詳盡周全的了解產品信息。在明確產品信息后結合自身的風險承受力、投資期望等,謹慎理性的做出投資決定。
隨著收入和積蓄的增多,希望通過投資理財來增加收益的投資者數量倍增。但因為缺乏一定的理財知識、追求高效收益等原因,常常因無法承受高效收益伴隨而來的高風險,引發各類糾紛。
“銀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網絡理財是理財的主要渠道,理財產品種類較多,有低風險理財產品,也有高風險的理財產品,有保本型也有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但不管哪種類型的理財產品都有風險,需要投資者明確,采用有效的方法防范理財風險的出現。”上述律師提醒道。
編輯:艦長
審核: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