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
電子稅務局復核辦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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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