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經濟生活中,銷售方拒絕向購買方開具發票的情形并不少見。購買方在催告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嗎?
我們不妨看幾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新疆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得到法院支持)
中天公司中標溫商公司建設項目,建設盛世嘉業國際商貿城工程。后因雙方施工發生爭議,其中一項就是溫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應交付施工資料、開具發票。
就開具發票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中沒有開具發票的約定,開具發票這種合同附隨義務的產生是基于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不屬于民事審判解決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不予審查;要求溫商公司另行解決。
而二審沅陵判決認為,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應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無論是否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溫商公司要求承包方中天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是作為發包方的溫商公司的合同權利。因此溫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的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的開具發票的請求不屬于民事審判解決的范圍不予審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
案例二:
天津市寶孚建筑服務有限公司與天津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不予支持)
寶孚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與城建公司簽訂《天津市預拌混疑土買賣合同》,約定寶孚公司為城建公司位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格項目供應預拌混疑土,寶孚公司依據合同履行了義務,城建公司也履行了付款義務。但寶孚公司一直未開具發票。城建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寶孚公司開具相應付款金額的發票。
法院認為,稅務機關是開具發票的主管機關,開具發票屬于稅法上的義務。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開具發票事宜,城建公司的主張缺乏依據,法院對城建公司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城建公司的訴訟請求。
解決方式:
發票管理屬于稅務機關的行政職權范疇,購銷雙方均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因此,付款方僅要求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確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解決方式一:
事前解決。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方開具發票的具體時間和條件,并作為銷售方合同義務的組成部分。同時,對延期開具發票的違約責任條款也應當明確。
解決方式二:
就開票方拒開發票行為向稅務部門尋求救濟。由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