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為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成本,積極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昨日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對符合規定的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
《公告》規定,對自公告印發之日起一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已辦理的出口退稅按現行規定補繳。
根據公開資料,《公告》所涉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分別指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模式、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直購B2C模式、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監管模式和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模式。
《公告》要求,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申請辦理進口免稅等手續時,需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不得出現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