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2日訊(記者 高萍)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保監會今日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這距離《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已過去6年。
《辦法》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范。同時,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范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將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辦法》強調,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與本行發展定位、業務規模及風險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業務。《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商業銀行為規避監管,表外業務快速發展,加大了金融市場風險隱患。《辦法》的出臺,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界定與分類更加合理、清晰,將促進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加強對商業銀行業務風險的全面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擴展表外業務定義范圍 增加新興表外業務類型
2011年3月,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進行了規范。相比于原指引,《辦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范圍,在表外業務涵蓋范圍包括擔保類、部分承諾類兩種類型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
具體來看,《辦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及承擔信用風險的主體為依據,結合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將表外業務劃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四大類。
分析人士指出,新規中納入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范疇的業務范圍更大,增加了代理投融資類(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貸款、委托投資、代客非保本理財、代客交易、代理發行和承銷債券等)以及中介類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財務顧問、資產托管、各類保管業務等)。“將新興表外業務納入定義范圍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規范發展表外業務,降低潛在業務風險,促進表外業務健康發展。”一位銀行業券商分析師指出。
“近年來,隨著表外業務快速發展,《指引》已滯后于表外業務的監管與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提及《辦法》制定的初衷,銀保監會表示,為規范表外業務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表外、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辦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范。”
光大銀行(2.950, -0.03, -1.01%)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亦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迅速,各種業務創新也較為活躍,但監管方面存在一定滯后,部分表外業務風險有所積累。國內監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引導商業銀行規范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所有表外業務統一納入監管 提出差異化監管和管理要求
近年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迅速發展,各類新興表外業務不斷涌現,成為銀行收益的重要來源。但部分表外業務管理與業務發展存在差距,積累了風險隱患。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管理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同時,需遵循分類管理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此外,遵循風險為本原則。
《辦法》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其中,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重點監管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業務,重點監管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變化,各類新興業務迅速增長,復雜程度顯著增加,風險形式不斷演化。《辦法》對表外風險管理框架進行了重塑,在原有風險控制、風險監管等相關內容基礎上,重新構建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在政策制度、限額管理、授權管理、審批機制、關聯交易、壓力測試、內部控制、會計核算、統計信息系統、合作機構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并對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和中介服務類業務提出差異化的風險管理要求
同時,《辦法》對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和監管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準確識別、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推動商業銀行強化合規意識、做好風險抵補。
“現有表外業務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針對各類具體業務,數量較多、各有側重。因此,客觀上需要總結、歸納和提煉各類表外業務的普遍規律和管理標準,理順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統領性、綜合性規制,構建全面、統一的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借鑒國內國際最新標準,并結合監管實踐,制定實施《辦法》,能夠推動商業銀行建立完善表外業務治理架構和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流程管理,實現整體核算、統一授信,創建策略合理、管理規范、風險可控的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推動表外業務規范發展。
周茂華也表示,《辦法》明確了表外業務定義和分類,明確了將表外業務納入統一監管,細化明確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要求,提出表外業務治理框架,明晰董監高管層、業務合規等部門職責等,監管制度順應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新趨勢和變化,同時,監管規范細致、明確,為監管和機構提供明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