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舉例說明:A企業符合退稅要求,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200萬,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210萬,4月申請當期期末余額為20萬,2019年3月31日留底稅額10萬。
200/210=95.2%
增量留抵退稅=(20-10)*95.2%=9.52元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退稅=10*95.2%=9.52萬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