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會計憑證是經濟單位用來記載經濟業務的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根據的書面證明。其作用一是可以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為會計核算提供原始依據;二是可以檢查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為會計監督提供重要依據;三是可以明確經濟責任,為落實崗位責任制提供重要文件;四是可以反映相關經濟利益關系,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證據。
《會計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會計手續,即辦理業務事項應取得的憑證和取得憑證應履行的程序。憑證主要是指外來和自制原始憑證以及原始記錄,憑證在法律上稱為證據。會計手續是保證經濟業務事項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充要條件。
會計手續是會計核算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填制、取得、審核會計憑證和記帳的具體技術方法和步驟。我國會計法規定必須辦理會計手續的事項包括: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的事項。辦理會計手續是上述事項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一、會計憑證涉稅審核要點和方法
-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已經發生、執行或完成,用以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賬依據的最初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出差乘坐的車船票、采購材料的發貨票、到倉庫領料的領料單等,都是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的過程中直接產生的,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最初證明,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證明憑證”。原始憑證按其取得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類。
(一)自制原始憑證
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執行或完成時,由本單位的經辦人員自行填制的僅供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產品入庫單等。自制原始憑證按其填制手續不同,又可分為一次憑證、累計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記賬編制憑證四種。
- 一次憑證:是指只反映一項經濟業務,或者同時反映若干項同類性質的經濟業務,其填制手續是一次完成的會計憑證。如企業購進材料驗收入庫,由倉庫保管員填制的“收料單”;車間或班組向倉庫領用材料時填制的“領料單”;以及報銷人員填制的、出納人員據以付款的“報銷憑單”等等,都是一次憑證。
- 累計憑證:是指在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記載若干不斷重復發生的同類經濟業務,直到期末,憑證填制手續才算完成,以期末累計數作為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如工業企業常用的限額領料單等。使用累計憑證,可以簡化核算手續;能對材料消耗、成本管理起事先控制作用,是企業進行計劃管理的手段之一。
- 匯總原始憑證:是指在會計核算工作中,為簡化記賬憑證的編制工作,將一定時期內若干份記錄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按照一定的管理要求匯總編制一張匯總憑證,用以集中反映某項經濟業務總括發生情況的會計憑證,如“發料憑證匯總表”、“收料憑證匯總表”、“現金收入匯總表”等都是匯總原始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只能將同類內容的經濟業務匯總填列在一張匯總憑證中。在一張匯總憑證中,不能將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經濟業務匯總填列。匯總原始憑證在大中型企業中使用得非常廣泛,因為它可以簡化核算手續,提高核算工作效率;能夠使核算資料更為系統化,使核算過程更為條理化;能夠直接為管理提供某些綜合指標。
- 記賬編制憑證:是根據賬簿記錄和經濟業務的需要編制的一種自制原始憑證。記賬編制憑證是根據賬簿記錄,把某一項經濟業務加以歸類、整理而重新編制的一種會計憑證。例如在計算產品成本時,編制的“制造費用分配表”就是根據制造費用明細賬記錄的數字按費用的用途填制的。
(二)外來原始憑證
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關系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如企業購買材料、商品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就是外來原始憑證。
- 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用來確定經濟業務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和金額而填制的,作為登記賬簿直接依據的會計憑證。在前面的章節中曾指出,在登記賬簿之前,應按實際發生經濟業務的內容編制會計分錄,然后據以登記賬簿,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分錄是通過填制記賬憑證來完成的。
記賬憑證包括憑證名稱、編制憑證的日期及編號、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數量和金額、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和有關人員的簽章等。
按其適用的經濟業務,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兩類。
(一)專用記賬憑證。是用來專門記錄某一類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專用憑證按其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有無關系,又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
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收款業務的憑證,它是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付款業務的憑證,它是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是用來記錄貨幣收付業務的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及總分類賬等賬簿的依據,也是出納人員收、付款項的依據。出納人員不能依據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的原始憑證收付款項,必須根據會計主管人員或指定人員審核批準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收付款項,以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有效地監督貨幣資金的使用。
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用來記錄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收付款業務無關的轉賬業務(即在經濟業務發生時不需要收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各項業務)的憑證,它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轉賬憑證是登記總分類賬及有關明細分類賬的依據。
(二)通用記賬憑證。通用記賬憑證的格式,不再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而是以一種格式記錄全部經濟業務。在經濟業務比較簡單的經濟單位,為了簡化憑證可以使用通用記賬憑證,記錄所發生的各種經濟業務。
記賬憑證按其包括的會計科目是否單一,分為復式記賬憑證和單式記賬憑證兩類。
(一)復式記賬憑證,又叫做多科目記賬憑證,要求將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集中填列在一張記賬憑證上。復式記賬憑證可以集中反映賬戶的對應關系,因而便于了解經濟業務的全貌,了解資金的來龍去脈;便于查賬,同時可以減少填制記賬憑證的工作量,減少記賬憑證的數量;但是不便于匯總計算每一會計科目的發生額,不便于分工記賬。上述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的格式都是復式記賬憑證的格式。
(二)單式記賬憑證,又叫做單科目記賬憑證,要求將某項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每個會計科目,分別填制記賬憑證,每張記賬憑證只填列一個會計科目,其對方科目只供參考,不據以記賬。也就是把某一項經濟業務的會計分錄,按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分散填制兩張或兩張以上的記賬憑證。
單式記賬憑證便于匯總計算每一個會計科目的發生額,便于分工記賬;但是填制記賬憑證的工作量變大,而且出現差錯不易查找。
記賬憑證按其是否經過匯總,可以分為匯總記賬憑證和非匯總記賬憑證。
(一)匯總記賬憑證。
匯總記賬憑證是根據非匯總記賬憑證按一定的方法匯總填制的記賬憑證。匯總記賬憑證按匯總方法不同,可分為分類匯總和全部匯總兩種。
分類匯總憑證。分類匯總憑證是根據一定期間的記賬憑證按其種類分別匯總填制的,如根據收款憑證匯總填 制的“現金匯總收款憑證”和“銀行存款匯總付款憑證”;以及填制的“現金匯總付款憑證”和“銀行存款匯總付款憑證”;以及根據轉賬憑證匯總填制的“匯總轉賬憑證”都是分類匯總憑證。
全部匯總憑證。全部匯總憑證是根據一定期間的記賬憑證全部匯總填制的,如“科目匯總圖表”就是全部匯總憑證。
(二)非匯總記賬憑證
非匯總記賬憑證,是沒有經過匯總的記賬憑證,前面介紹的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以及通用記賬憑證都是非匯總記賬憑證。
二者關系
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原始憑證是記賬憑證的基礎,記賬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編制的。在實際工作中,原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后面,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記賬憑證是對原始憑證內容的概括和說明;原始憑證有時是登記明細賬戶的依據。
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同屬于會計憑證,但二者存在著以下差別:
(1)原始憑證是由經辦人員填制的;記賬憑證一律由會計人員填制。
(2)原始憑證是根據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填制;記賬憑證是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
(3)原始憑證僅用以記錄、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完成;記賬憑證要依據會計科目對已經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歸類、整理。
(4)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
- 憑證檢查方法
(一)從熟悉會計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入手
開展會計憑證檢查,相當于審計工作的實質性檢查程序。稅務檢查人員應當對會計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熟悉。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財會字19號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分別提出了明確要求。
1、《規范》對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1)記錄真實。必須實事求是地填寫經濟業務,原始憑證上填制的日期、內容、數量、金額等必須與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確保憑證內容真實可靠。
(2)內容完整。原始憑證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齊全,同時由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簽字蓋章,對憑證真實性和正確性負完全的責任。
(3)填制及時。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及時填制原始憑證。
(4)書寫清楚。原始憑證上的文字和數字都要認真填好,要求字跡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或挖補。一般憑證如果發現錯誤,應當按規定方法更正。而有關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憑證,如果填寫錯誤,不能在憑證上更正,應加蓋“作廢”戳記,重新填寫,以免錯收錯付。
2、《規范》對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記帳憑證除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填制和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填制及時、書寫清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欄是對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要求文字說明要簡煉、概括,以滿足登記賬簿的要求。
(2)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應借、應貸的賬戶,賬戶使用必須正確,不得任意改變、簡化會計賬戶的名稱,有關的二級或明細賬戶要填寫齊全。
(3)記賬憑證中,借、貸方的賬戶必須保持清晰的對應關系。
(4)一張記賬憑證填制完畢,應按所使用的記賬方法,加計合計數,以檢查對應賬戶的平衡關系。
(5)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考查且避免憑證散失。
(6)每張記賬憑證都要注明附件張數,以便于日后查對。
(二)從掌握會計憑證檢查的重點內容入手
1、原始憑證檢查的重點內容主要掌握三點
第一,真實性審核,要點是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正常,涉及業務發生的日期、經辦負責人員、業務的程序和手續是否真實地、客觀地反映了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有無偽造、涂改原始憑證的行為。
第二,合法性審核,要點是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的規定,是否符合審批權限和手續,有無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弄虛作假、揮霍浪費和損公肥私等行為。
第三,完整性審核,要點是原始憑證的手續是否完備,應填寫的項目是否已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是否都已簽名或蓋章,主管人員是否審批簽字,以及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是否填寫清楚、正確,數量、單價、金額、合計數等有無差錯,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等,應注意看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有無涂改現象,經過涂改的原始憑證應視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2、記賬憑證的檢查內容重點掌握如下:
一是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確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反映的內容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相符。
二是記賬憑證所確定的應借、應貸會計科目的名稱、記賬方向、金額是否正確,賬戶的對應關系是否清晰。
三是記賬憑證中的有關項目是否填列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簽章是否齊全。
(三)從會計憑證常見的舞弊方式入手
1、原始憑證常見的舞弊方式有8種,需要檢查人員尤其重視:
(1)內容記載含糊不清,或試圖故意掩蓋事情真象,進行作弊;
(2)單位抬頭不是本單位;
(3)數量、單價與金額不符;
(4)無收款單位簽章;
(5)開具陰陽發票,進行作弊;
(6)在整理和粘貼原始憑證過程中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故意將個別原始憑證抽出,再重復報銷,或在匯總原始憑證金額時,故意多匯或少匯,達到不同的目的;
(7)筆跡簽字雷同或者明顯為一人代簽;
(8)涂改原始憑證上的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或添加內容和金額。
2、記賬憑證方面常見的舞弊方式主要有3類:憑空編制記賬憑證。指被檢查單位在沒有收款、付款業務情況下憑空編制收款、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和憑空編制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從而達到多記收支、調節收益和轉移資金等目的的舞弊方式,一般來說此類舞弊是被授意情況下進行的;故意混淆科目對應關系。指被查單位在編制記賬憑證時故意混淆科目對應關系,以搞亂賬目、混水摸魚的舞弊方式,此類舞弊一般是會計人員個人有意進行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個人的某種要求;記賬憑證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指被查單位在編制記賬憑證時,采取記賬憑證所列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合計金額不符的手法,故意多記開支和少記收入的舞弊方式。該類舞弊方式在會計、出納由一人擔任的單位尤為突出,也較為常見。
(四)從恰當運用會計憑證檢查的方法入手
1.審閱法。首先就是審閱原始憑證時,看原始憑證的抬頭與被審單位是否相符;憑證上有無經辦人和審批人簽字蓋章;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日期、內容有無涂改現象;憑證上是否有“辦公用品”、“會議費用”、“修理費用”、“其他支出”等籠統模糊的內容;原始憑證上填寫的經濟內容是否超出了簽發單位的經營范圍;原始憑證是否正規、是否有使用廢棄發票或白條作為記賬依據的問題等。其次是審閱記賬憑證的內容和手續是否完備;會計科目及對應關系的運用是否正確;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是否符合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等。
2.核對法。主要是核對記賬憑證附件張數與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是否相符;記賬憑證列示的借方貸方金額與所附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相符;記賬憑證的經濟業務內容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內容是否相符;記賬憑證與總賬、日記賬、明細賬的記錄是否相符。
3.查詢法。主要是對審閱和核對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尋找有關人員直接詢問或發函詢問等方式,確定會計憑證方面存在的問題,加以追根溯源,直到找出真實的原因。
- 會計憑證的抽查與詳查
憑證抽查要保證效率效果,一般遵循的是“兩個原則六個要素”和兩個原則:
(一)重要性原則、相關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包括金額較大和性質重要的兩個方面,比如,報表分析中的應交稅費、社保審計中支付給職工的津貼等,有些金額不大,但也屬于重要的。
相關性原則:與檢查目的的相關,在抽查憑證時一定要想到“為了證明什么”。
(二)六個要素:日期、號碼、摘要、分錄、金額、附件
其中前五個要素是記賬憑證的內容,第六個要素是原始憑證的內容,也是抽查的重點。比如,要看清楚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與記賬憑證相符、原始憑證的抬頭是否正確、日期是否跨年度等。
一般來說,對于抽查的每一個科目,要對重要或是金額較大的進行檢查底稿記錄,拍照、掃描,記錄于工作底稿中。
(三)抽查不是萬能法寶
在案件檢查中,憑證抽查不是萬能的法寶。憑證抽查需要在對賬戶按性質和特點分類之后,再選擇使用。
比如說,“管理費用”科目中,就不是每一個科目都采用憑證抽查,“工資、折舊”等明細科目應該采用核對與計算的方法,光抽查一兩個月的憑證是不夠的。
一般來說,“管理費用”和“其他成本費用”中的工資借方發生額,應該等于“應付工資”的貸方發生額,這一核對的檢查程序不能用抽查來代替。另外,折舊明細除了與累計折舊進行核對之外,還必須進行全年計算。當然,如果在固定資產中已經將累計折舊核算完成,就只需要核對一下就可以了。
再比如,“稅金及附加”科目,只抽查12月的稅金及附加,就對該科目進行確認是不對的。應該在全年的營業收入分類的基礎上進行計算,并與該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及“應交稅費”的貸方發生額進行核對。
我們要針對科目的不同性質,分別采用抽查、核對與計算等不同的檢查方法。
二、資產負債表涉稅風險
(一)貨幣資金余額大小和收入,利潤指標互相矛盾
企業貨幣資金來源除了股東投入的和向銀行借貸之外主要源于企業日常經營賺取的。如果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期末余額長期很大,在排除新增投入資本和借貸資金后,對比收入類、利得類項目的發生額卻很少的話,這就產生了收入與貨幣資金長期不匹配的現象了,再核對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也很大的話,那么就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企業在收到銷售款后長期掛往來,不確認收入,不繳納或者延遲繳納稅款的情況了,然后再配合當期的稅款繳納情況,相信稅務局就可以出一個風險預警了。雖然收款和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有差異,但這種不一致也只是暫時性的,長期這樣就會產生稅務稽查風險.
相反,如果貨幣資金期末余額長期過低,而利潤表的收入類項目發生額很大但毛利率卻不高,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也很小,這也也是一種長期不匹配的現象。這就意味著企業銷售的時候長期不收錢,采購的時候也長期不付款給供應商,作為稅務工作者,這樣肯定就會產生一個重大的疑問,這企業,究竟是不是在虛開發票?這可是比逃稅更高的稅務風險啊。
雖然說款項的收付并不必然對應著納稅義務的發生,但貨幣資金的變動——收入、成本和費用的增減(這里指稅法上的收入、成本和費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變化從長期來看應該是基本匹配才符合正常經營邏輯的。大家在識別和評估這項稅務風險的時候,不妨編制為上述三組項目的變動編制一個曲線圖,監控一下三組項目的變動在業務或經營環境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是否能形成一定的匹配規律,對出現異常背離的情況就可以深入核查分析異常的原因,這樣能及早發現稅務風險,制定解決和應對措施。
(二) 應收賬款借方或貸方余額長期過大
應收賬款,顧名思義就是在銷售商品時采取賒銷政策,給予客戶一定信用期,客戶可以在收到貨物后的一段期限內支付貨款。這是企業的一種促銷政策,如果出現貸方余額,則證明企業的商品屬于緊俏型商品,客戶不但不能先拿貨后付款,而且還得預先把款項支付給企業,待企業商品的生產或調整安排過來后,再向客戶發貨,這代表的是企業對行業的話語權。不過一般這種情況只會出現在極個別的企業或者行業之中,例如,茅臺,由于其品牌優勢,對整個下游都擁有極高的話語權,所以會有大量預收款項存在。又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整個房地產開發的行業的預售制,造成整個行業基本會以預售未完工產品的形式來提早收回現金流,緩解資金壓力,所以也會在某個時期內存在大量預收款項。
但是,對于一般企業,如果應收賬款貸方余額長期過大的話,作為稅務工作者的就會有一個疑問——憑什么?是因為這些企業生產的都是供不應求的緊俏產品?還是因為這個行業本來就像房地產業一樣存在預售制而客戶又愿意接受這種預售制的情況?如果上述兩個原因都是否定的話,那么企業極有可能在延遲確認收入。也就是說,企業應該是貨物已經發出了,客戶也已經驗收并入庫甚至已經使用了,而且貨款也收到了,但客戶一直未要求開發票,所以企業就把收到的款項一直掛在應收賬款的貸方,一直不確認收入,不結轉成本。所以,如果一般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貸方余額長期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過高,很可能會觸發風險,被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的。
既然貸方余額長期過大,會產生上述的風險,那么是不是借方余額大就沒風險呢?應收賬款借方,一般對應的就是確認收入了呀,按道理我確認收入交稅了,還有風險嗎?當然有。應收賬款是由企業的信用政策產生的,正常的企業,對信用政策是很嚴格的。因為如果信用期過長,或者大量應收賬款逾期無法收回,會造成企業現金流緊張,甚至資金鏈斷裂,尤其是在目前融資貴融資難的情況下,企業更應該嚴格控制信用政策。
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客戶在產業鏈中的話語權超強,例如客戶是大型國有企業、企業做的項目是大型公共基建項目等,有可能會有比正常情況下更長的信用期。但是,對于一般企業,如果應收賬款借方余額長期過大的話,尤其是其長期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畸高,而且大部分賬齡已經超過3年就有虛開發票,確認收入,且收回的款項只是開票費,所以其余款項就要長期掛在應即使排除了上述疑點,也不是虛開發票的問題。那么是不是企業在通過關聯方交易把利潤轉移到關聯方進行避稅操作呢?因為關聯方與企業一般是在同一控制下的,所以企業對關聯方結算資金的時間要求就會放松。
假設也排除了關聯交易轉移利潤的疑點,那么長期有如此大額的長賬齡應收賬款,是否已經計提了壞賬準備?根據稅法的規定,壞賬在實際發生時才能稅前扣除。所以,如果企業計提過壞賬準備,在計提當年是否進行了納稅調整?
綜上所述,對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這兩個項目而言,無論從報表角度的借方或貸方余額存在長期過大的情況,還是從按客戶分類的明細科目角度看的借方或貸方余額存在長期過大的情況,都蘊含著較高的稅務風險。
(三)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大額資金長期掛賬
1 大額貸方余額長期掛賬
如果大額長期掛賬,那就是說收了別人很多錢,一直欠著不還。這有可能嗎?所以說,一旦這對項目在報表上或者賬上某些明細科目存在長期的大額貸方余額,必然會涉及很高的稅務風險,主要涉及如下風險:
(1)隱瞞收入
公司發了貨,收到了貨款,但對方不需要開發票,就沒有確認收入了。很多企業就將未開票收入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貸方,以規避納稅。至于開不開發票跟是否確認收入以及是否交增值稅是不能完全劃等號的,只要符合了稅法規定的條件,就應該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2)買虛開發票的回流資金
根據合理的邏輯推斷,既然買回來的發票是虛開的,證明這業務根本不是真實的,發票對應的貨物、勞務或者服務也不是真實向購買方提供的,至少不是開發票那一方向購買方提供的。而既然業務是虛的,那么對應的款項就不可能是真的了。但不法分子為了把形式做成真實的,資金流是一定會走的。但付出去的錢,那可是本來用來做營運資金的,所以出去的資金,必須流回來,而且最終得回到公司的賬戶,這樣就需要找到一個科目作為入口了。所以說,這兩個項目無論是在報表、總賬還是某些個明細科目,如果存在大額貸方余額而且長期掛賬的,真的很容易引起涉嫌虛開發票的稅務風險。
(3)股東或關聯方借款
即使合理排除了上述兩種風險,但是長期貸方余額,尤其是對于特定交易對方的長期大額掛賬,也可能代表企業長期占用其股東或關聯方的資金。如果股東或關聯方是企業,則股東或關聯方存在無償提供貸款服務而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補繳增值稅的風險。如果真的存在無償占用法人股東或法人關聯方資金的情況,是否必然存在增值稅風險?根據財稅〔2019〕20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當然,這僅限于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法人股東和企業之間,根據最新的工商管理規定,如果向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為企業集團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對企業集團及成員單位進行公示,則法人股東和企業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免征增值稅。
但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包括即使備案為企業集團的股東和企業之間在2019年2月1日前的資金無償借貸、僅受同一或相同多個自然人控制的關聯方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股東和企業未備案為企業集團或因其他經濟關系形成關聯方的企業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均不能享受財稅〔2019〕20號文件的稅收優惠,都存在被追繳增值稅的風險。其次,財稅〔2019〕20號文件只豁免了符合條件的資金無償借貸的增值稅義務,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并未進行豁免。這就涉及資金出借方被認定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做納稅調增的風險。而資金借入方,即使根據特別納稅調整的相應調整,可以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進行利息的扣除,但關聯方借貸資金,受到關聯債資比的限制,所以可能造成資金出借方被納稅調增的利息收入,在資金借入方不能全部獲得相應扣除的風險。
(4)商業返利未按規定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一些商貿企業來說,例如最典型的汽車商貿企業,在完成一定銷售指標后,供應商會給予商貿企業一定的返利。根據增值稅的相關規定,這部分返利需要在收到時,把對于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商貿企業可能會在收到返利后,為了調節增值稅稅負,不做進項稅額轉出而長期把返利金額掛在這對兄弟科目的貸方余額。
綜合上述的分析,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在這里主要是其他應付款,如果貸方余額長期過大,或者本期增長幅度過大,都存在非常大的稅務風險。建議各位朋友對這兩個科目的報表余額、總賬余額和明細賬余額,根據本企業經營的實際,確定期末貸方余額的增長幅度預警比例和絕對值閾值,當期末余額增長幅度超過預警比例或余額絕對值超過閾值,都應進行核查,分析形成原因,排除稅務風險。
2、大額借方余額長期掛賬
根據上面的分析,期末貸方余額長期掛賬存在稅務風險,那么是不是借方余額就沒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這對科目既然稱得上是最危險的垃圾桶科目,肯定不會那么簡單的,無論借方余額或是貸方余額異常,都存在非常重大的稅務風險和隱患。大額借方余額長期掛賬,會存在如下的稅務風險:
(1)虛開發票的資金回流出口
再一次提醒,虛開、接受虛開、為他人代開發票都是嚴重的涉稅違法行為,各位朋友真的不要以身試法。向他人虛開發票后,為了走資金流,必然會有資金流入,但由于業務并不是真實發生的,所以流入的資金必然要回流到對方,這時資金就通過該兩個科目的借方余額流出。所以,這兩個科目長期存在大額掛賬,且某些余額長期不能清理,則首先會被認為涉嫌存在虛開發票進行資金回流的風險。
(2)股東出資后的抽逃資金
很多企業為了做大實收資本,可能為通過過橋資金進行實繳并驗資,然后通過股東往來的方式把資金抽出來然后歸還給資金出借方。這樣就會有一筆股東往來一直掛在賬上,看起來就像股東長期占用著公司的資金。
雖然說虛假出資是工商部門管轄和查處的范圍,但這種長期掛賬的股東借款,也同樣存在稅務風險。如果股東是個人,根據財稅〔2003〕158號文件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公司在賬上長期掛賬股東借款還獲得股東歸還,很可能被稅務局視同向個人股東分配紅利而要求為個人申報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3)向關聯方借出資金
如果公司長期掛賬的明細是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的子公司或者其他關聯方,那么這就屬于無償出借資金給關聯方使用,雖然根據財稅〔2019〕20號文件的規定,集團內企業無償借貸資金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都可以免征增值稅,但是,企業所得稅呢?尤其是,如果資金出借方,同時存在比較大額的金融借款,那么金融借款的利息中,屬于被關聯方無償占用資金所對應的利息,很可能被認為是與取得經營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4)變相向個人股東分紅逃避個人所得稅義務
由于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而且沒得扣除任何的費用,所以有可能很多公司的個人股東,在公司有大額利潤的時候并沒有選擇向股東分紅,而是通過借資,或者以公司代股東支付大額消費,例如買車、買房的支出,然而車和房都登記在了股東的名下,這種情況下會計也只能把股東占用的公司資金掛在其他應收或者其他應付的借方了。
可能各位老板會認為,公司是我出資開的,公司的錢不就是我的錢嗎?難道讓公司幫我買個車、買個房都不行?根據財稅〔2008〕83號文件的規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真發生了這種情況,要視同向股東分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其實作為報表中最危險的兩個項目,肯定還有其他更大的稅務風險的,但是這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不同的經營業務性質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在這里,就無法分享更多了。
(四)存貨暫估和損失年末沒有及時核銷調整
存貨的涉稅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稅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存貨暫估入庫
企業對于已驗收入庫的存貨,但正式商業發票尚未收到,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合理估計存貨的入庫成本。在年內企業可以按存貨賬面金額進行所得稅預繳,但是到年終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這段時期,若存貨的暫估入庫仍有沒有取得發票的部分,則問題來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2、存貨在公司組織間的調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機構采取獨立納稅的情況下,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在分支機構之間調撥貨物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金。如果總、分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稅負還不會有明顯的提高。如果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說總、分公司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公司的總體稅負就會大幅提高。
3、存貨的視同銷售
a、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b、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視同銷售金額將計入"銷售收入"中,同時也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4、存貨損失
a、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如果存貨損失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則屬于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反之,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損失屬于正常損失(自然災害、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其進行稅額可以抵扣。
b、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六條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三)存貨盤點表;(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存貨損失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甄別存貨損失的類型(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準備相關資料備查,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要求,即可申請存貨損失稅前扣除
(五)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帳面金額和收入不匹配以及稅會折舊差異
固定資產因其帳務處理簡單經常被很多企業會計忽略,固定資產稅務風險看似簡單,其實不然。
首先,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規定,決定著一個企業,尤其是制造業企業的產能和經營規模。在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評估分析方法之一:通過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的規模、預計設備的生產能力來估算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從而推斷企業是否存在隱瞞收入逃避繳納稅款或虛開發票牟取不法利益的行為。
其次,房屋建筑物類固定資產,也可以從側面反映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因為生產設備總得有一個地方放置,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租入廠房等建筑物,這樣也會有租賃費用支出的報表中反映啊。而且,新的租賃準則將在以后陸續啟用,即使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只要符合條件都要確認為租賃資產,這樣更容易在報表上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的。更何況,房屋建筑物本身就有其特殊的涉稅屬性,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就是與房屋建筑物緊密相連的。
再次,投資性房地產表明企業存在空余房產用于出租,這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租房產后,企業是否還有足夠的空間去匹配其表現出來的生產經營規模?是否存在虛開發票和虛構收入的行為?同時,出租房產涉及的各項稅費是否已按規定申報繳納?
最后,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就真的那么簡單?其中的稅會差異產生的風險相信很多人都沒弄清楚。下面我們一起具體分析
1以固定資產評估生產經營規模
對于制造業企業來說,生產用固定資產的規模決定了企業可以達到的最大生產經營規模。假如公司在以前年度一直生產用固定資產數量比較穩定,而公司的產出和銷售也比較穩定,在本年度生產用固定資產出現的較大幅度增加,但產出和銷售并未出現大幅度增加,或者本年度生產用固定資產出現較大幅度的減少但產出和銷售卻并未出現大幅下降甚至有所增加,都表明公司很可能存在稅務風險。在評估企業的生產用固定資產與產出的匹配程度時,通常會選取兩者關系比較平穩的時期,測算出每月每臺設備產出產成品的平均數。再對生產用固定資產出現較大變動的年度進行當年度的產出估算,與企業當年度實際的產出進行比對,以確定是否存在重大差異。
如果存在重大差異,則應進一步深入了解造成實際產出與預期不一致的原因,確定是否存在少報收入、賬外經營或者虛開發票的情況。
對于分權程度比較高的企業集團來說,由于各子集團、事業部或子公司的自主程度較高,集團總部對下屬成員的考核和監控,主要依靠績效指標來反映成員企業的經營情況,這就增加了下屬成員企業可能為了各自自身利益、達成績效目標或成員企業人員的勝任能力不足而造成重大稅務風險。集團總部可以通過類似上述的評估分析方法(當然,方法有很多,要根據自身經營特點來設計評估方案),來監管、核查成員企業的經營和納稅情況,防止發生重大稅務風險。
2、固定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差異(不含折舊的稅會差異)
會計和企業所得稅對房屋原值的差異
這方面的差異主要出現在如下的情形: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和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較低者作為原值入賬的,而入賬原值跟最低租賃付款額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期間攤銷。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規,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此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就很可能存在稅會差異。
(2)分期付款購買的固定資產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如果存在重大融資成分,則需要把各期支付的款項的折現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入賬,入賬原值和支付的總價款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以后期間攤銷。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規,購買的固定資產,以支付的價款和相關費用作為計稅基礎,不考慮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情形,因此也不需要折現。此時,分期付款購買的固定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就很可能存在稅會差異。由于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情況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情況類似,這里不再舉例贅述了。
至于投資性房地產,由于其是以出租為目的持有的房屋,所以一般情況下是從租計征房產稅的,其房產原值并不影響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有在成為投房時尚未出租,或者前手租客已經退租但尚未再次出租且管理層未改變房屋用途時,該項投房才按從價計征房產稅,此時,應參照前款規定來對房產原值進行確認。
3、折舊的稅會差異
1.折舊起始時點的稅會差異
會計: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次月起計提折舊。
稅法: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應在實際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
2.不得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稅會差異
會計上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②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稅法上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②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④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⑤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⑥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雖然看上去差異很大,但實質上存在稅會差異的就兩個——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在確定是否存在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時,需要特別注意上述兩項固定資產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即可。
4.折舊年限的稅會差異
①會計,企業應根據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及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并在使用壽命內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會計上并未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進行規定。
②稅法上,則根據固定資產的不同分類分別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在會計上確定的折舊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需按照最低折舊年限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企業在會計上確定的折舊年限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由于稅法只是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并未規定最高折舊年限,所以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直接按照會計上確定的折舊金額申報稅前扣除。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2012年15號公告)第八條對這種一般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既然有一般情況,那么肯定就有特殊情況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2018年46號公告)的規定,所有行業的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2019年66號公告)的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業領域的企業,購進的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類固定資產,均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計提折舊,縮短后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60%。也就是說,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所有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類固定資產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選擇在當年度所屬期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一次性扣除這部分購置支出,不受會計處理的影響。
同理,從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業領域的企業,購進的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2021年1月1日起可能會調減為100萬元)的專用于研發的設備、器具,均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計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的折舊扣除額,不受會計處理的影響。
這時候,就會存在重大的稅會差異,在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期內,均需要注意在各年度的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操作。
5.折舊方式的稅會差異
①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根據性質和使用情況,在合理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的基礎上,結合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也就是說,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和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來確定折舊方法。即究竟是采用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折舊方法,均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判斷采用,會計準則并無硬性規定。而且至少在每年的年末對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發現上述原確定的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應按照會計估計變更來處理的。
②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折舊。且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即使以后會計上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重新確定預計凈殘值,在稅務處理上,都只能按照初始確定的預計凈殘值進行折舊處理。
如果會計上確定的折舊方法和預計凈殘值與稅務上不同,則會計上計提的折舊不得扣除,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對當年度固定資產的折舊進行重新計算并申報扣除。
6.減值的稅會差異
①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當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時,需要確認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同時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②稅法,除了某些特殊的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以外,其他所有準備都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產生的利息和收入不匹配
1、向金融機構借款被關聯方無償占用
相信很多大型企業,尤其是集團式企業,集團內都存在一些核心成員,這些成員凈資產比較大、資產比較優質、信用等級較高,所以可向金融機構以較低的利率獲取貸款,但是,這些核心成員本身對資金的需求不大,或者其正常經營現金流量已經能基本解決資金需求。同時,集團內其他對資金需求較大的成員企業,卻因各種因素導致無法獲取核心成員企業的較低利率。這時,集團會通過核心成員向金融機構借入貸款,然后把這筆貸款全部或大部分無償轉給其他成員企業,從而達到降低集團總體融資成本的目的。
但是,這樣做是存在稅務風險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些貸款本身是由核心成員借入的,所以利息支出由核心成員企業負擔并進行稅前扣除。由于這些貸款并未用于核心成員的生產經營,且是無償給其他成員企業占用的,所以貸款的利息支出與核心成員取得收入無關。稅務機關在發現上述情況時,會要求核心成員企業被其他企業無償占用的貸款產生的利息進行納稅調增,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同時,實際使用貸款的企業,由于金融機構的利息單據是開具給核心成員企業的,所以,也無法做實際占用貸款部分的利息稅前扣除,增加了整個集團的稅費負擔。
2、借款的增長與利息支出的增長不一致
如果我們發現了報表中的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的期末余額較期初增長較大,但是財務費用的增長卻不匹配的較小,則應該進一步分析各類借款是否有投入到應予資本化的資產建設項目上,例如在建工程、需要較長生產周期的存貨等,如果經考慮資本化利息后利息支出的增長依然較借款增長低很多,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把收入計入了借款類科目,以逃避繳納稅款的情況。
3、應予資本化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在當期進行扣除
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用于構建長期資產或生產周期較長的存貨,在資本化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需要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中,將來作為資產的入賬成本,以折舊攤銷或銷售貨物成本的形式進行稅前扣除,不得在利息支出發生當期計入財務費用進行扣除的。
如果在資產負債表上存在較大的借款余額,同時,存在在建工程項目,或根據企業的經營特點,同期存在建造開發周期較長的存貨項目,則需要深入分析每筆借款的實際用途,是否存在用于構建上述資產的用途,上述資產是否在資本化期間,利息支出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資本化等。
以上就是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項目的稅務風險分析,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七)所有者權益變動沒有納稅
1、所有者權益的分類
根據最新版的財務報表樣式,所有者權益的項目包括實收資本(股本)、其他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庫存股、其他綜合收益、專項儲備、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其他權益工具、庫存股、其他綜合收益、專項儲備這四項,一般只會在多元化業務的大型企業中用到,中小企業很少有使用的機會,因此我們只關注另外四個常用項目
通常所有企業都可能用到的所有者權益項目就是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資本公積又可以細分為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這四個項目,按大類來劃分,可以分為兩類:①代表企業資本實力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②代表企業經營能力和成果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2、代表資本實力的所有者權益項目
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大小,反映了企業擁有的資本實力。
其中實收資本(股本)的構成,反映了企業的性質以及實際控制人。各股東在實收資本(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代表著股東對企業的表決權。
而資本公積則細分為兩部分:
①資本(股本)溢價反映了企業后續經營期間,隨著經營規模的壯大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或業務前景的向好,新投入資本的股東,需要按照比初創股東投入更多的資金才能獲得同等的權益,這種投入的資金超過所享有的權益部分會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中。
②另外,對股東無償向企業捐贈資金、劃入資產或者豁免債務的情形,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其實質是向企業進行資本性投入,這部分利得為了不影響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會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
無論是何種資本公積,都是不具名的。即按照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享。
這兩個反應資本實力的權益項目,會為企業帶來兩個涉稅情況:
(1).印花稅
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增加,直接為企業帶來印花稅。根據財稅〔2018〕50號文的規定,企業資金賬簿按照萬分之二點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具體的計稅依據就是企業賬簿上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如果企業在接受投資的年度按規定繳納過印花稅,則當企業上述兩項之和的期末余額大于期初余額,則企業需根據超過以前年度已繳納印花稅的資金余額的部分,補繳印花稅。如果這兩個項目期末余額之和大大超過其期初余額之和,但印花稅申報的資金賬簿印花稅不能與之匹配,則很可能是逃避了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了。
(2)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期末余額大大超過了期初余額,則企業可能存在接受股東的捐贈、無償劃入資產的情形,這時候雖然會計上要求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視同資本性投入計入其他資本公積。但是,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無論是否股東捐贈),都屬于應稅收入的一部分,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在納稅申報時要進行納稅調增。
有沒有例外呢?當然有了。
法條速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也就是說,企業在接受股東捐贈資產時,如果合同、協議約定是做資本金或資本公積用的,而且會計上也這樣處理了,就不用計入應稅收入中。這時,會計上和稅務上的處理是一致的。當然,文件只規定了接受股東捐贈資產可以這樣處理,但股東豁免債務,則會計和稅務的處理不一致了,稅務上必須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3、代表經營能力和成果的所有者權益項目
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是企業過去經營成果的反映,代表著企業的經營能力。
理論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的變動,應該與利潤表中的凈利潤變動方向和幅度是大致相同的。如果本年度的凈利潤為正數,但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之和卻減少了,或者雖然增加但大大低于凈利潤數,則企業可能進行了利潤分配。這時就需要考慮利潤分配的涉稅情況,如果企業存在個人股東,則進行利潤分配時需要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4、所有者權益項目之間的轉化
一般來說,實務中導致所有者權益項目之間轉化的,有以下三種業務:
(1)發放股票股利
顧名思義,就是未分配利潤轉增了實收資本(股本)。發放股票股利,無論股東是個人還是法人,都很明顯的屬于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但對于法人股東來說,如果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發放的股息紅利是作為免稅收入的。
而對于個人股東,則需要考慮被投資企業的性質。
①如果被投資企業是境內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則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處理的相關規定來征免個稅。
具體來說,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且,上市公司在支付上述持股一年以內的股息紅利時,無需扣繳個稅,在個人實際轉讓股票時,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并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繳稅務局。
②如果被投資企業是非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則個人股東取得股票股利應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境內非上市公司,則企業在發放股票股利時需要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
(2).公積金轉增實收資本(股本)
公積金轉增實收資本(股本)的情形,分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和盈余公積轉增股本。
①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
屬于股息紅利的分配,但對于法人股東來說,如果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發放的股息紅利是作為免稅收入的。而對于個人股東,則需要考慮被投資企業的性質。
②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
對于其他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的情形,雖然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但由于其他資本公積并非由股東投入資本的溢價形成的,本質上屬于一種利得,只是出于會計上的謹慎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計入其他資本公積,避免影響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所以在稅務上,應視同留存收益處理,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視同分配股息進行稅務處理。
然而,對資本(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簡稱“股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股本)時,則出現了對不同類型股東,甚至是不同類型被投資公司的區別對待。
首先,當股東為法人企業時,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無論被投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股本),均不作為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所以無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其次,當股東為個人時,從目前的現行政策文件來看,似乎要區分被投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區別對待。
對股份有限公司,國稅發〔1997〕198號文明確了,股本溢價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對有限責任公司,國稅發〔1997〕198號文并沒有明確,但從后續發布的財稅〔2015〕116號文的描述來看,似乎資本公積(無論是股本溢價還是其他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均應視為分配股息紅利,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實收資本(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有限責任公司股改為股份有限公司
當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到一定規模,需要上市融資的時候,就要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而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原賬面凈資產值整體折股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相關法規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股本總數不得超過原有限責任公司賬面凈資產值。
三、利潤表涉稅風險
利潤表,反映的是企業一個期間的經營成果。投資者通過利潤表可以了解企業在本期的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及利潤,最終了解企業的經營策略是否得到有效的執行、經營策略是否達到預期的效果以及能否為投資者帶來價值增值等,從而確定是否需要要求管理層改變經營策略、撤換管理層或者撤出投資。
而我國的兩大稅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也是與企業的經營情況息息相關,所以稅務機關對企業利潤表的監控是由來已久的。從最初的行業稅負率監控、稅負率變動到收入成本彈性系數、能耗指標與收入的變動幅度背離度等指標,大多與利潤表相關。雖然現在稅收風險指標已從單一的財務報表內數據比對,發展為三大報表指標的勾稽、財務指標與企業填報的非財務指標的勾稽以及企業數據與第三方提供數據的勾稽,但是,收入、成本、費用、利得與損失等情況,依然是與企業兩大主要稅種關聯度最大,所以利潤表依然是稅務風險最大的財務報表。
(一)沒有正確把握好會計和稅務對收入確認時間差異
利潤表的各個項目中,最受關注的便是營業收入項目。因為大部分的風控指標,都是與營業收入相關的,例如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增值稅稅負(企業所得稅貢獻率)、投入、能耗、人工支出、銷售費用等。圍繞著收入,可以設計很多風控的指標。
一、會計上按時段確認收入而稅法上按時點確認收入
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稅法上: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二、會計上按時點確認收入而稅法上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1、銷售商品需要安裝檢驗時的稅會差異
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1)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①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②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稅法: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由于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了更多的職業判斷的因素,而稅法上對收入的確認則較會計上要確定性大一些,所以,會導致更多各種各樣的稅會差異。
三、涉及現金折扣的稅會差異
現金折扣的情形,只影響收入的稅會差異金額,不影響成本的金額,只是限于上一期的篇幅,所以留到本期才補充分享。
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稅法: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四、附有退貨條款銷售合同的稅會差異
會計: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稅法: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成本與收入變動方向背離
營業成本是伴隨著營業收入的產生而產生的,沒有收入與之對應的成本,是比較少見的,所以,營業成本的稅務風險,主要來自與營業收入的匹配性上。
一、營業成本與營業收入的變動方向背離
一般來說,營業成本是伴隨著營業收入的產生而結轉的,所以在企業的經營模式或產品結構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情況下,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變動方向應該基本一致,且變動的幅度也不應相差太遠。這里分享一個評估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變動情況的有效指標——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的變動彈性系數。
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的變動彈性系數=營業收入變動幅度/營業成本變動幅度;
營業收入變動幅度=(本期營業收入-基期營業收入)/基期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變動幅度=(本期營業成本-基期營業成本)/基期營業成本。
(一)當彈性系數為正數時
說明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的變動方向一致。
彈性系數越接近1,表明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的變動情況基本匹配。
彈性系數遠大于1時,表明營業收入變動幅度遠大于營業成本變動幅度,尤其是當兩個變動幅度均為負數時,即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都比基期下降了的時候,表明營業收入的下降遠大于營業成本的下降,可能存在少記收入、多記成本的稅務風險。
彈性系數小于1,且越接近0,表明營業成本變動幅度遠大于營業收入變動幅度,當兩個變動幅度均為正數時,表明營業收入的上升幅度遠小于營業成本的上升,同樣也可能存在少記收入、多記成本的稅務風險。
(二)當彈性系數為負數時
說明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的變動方向不一致,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收入增加成本卻減少,還是收入減少成本卻增加,都會造成一定的稅務風險。除非是由于企業經營模式或產品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是行業的環境產生重大變化的原因導致的,否則,應該深入分析核查這種收入與成本的變動發生完全背離的原因,避免出現虛增收入虛開發票或者少記收入多記成本等情形。
(三)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與收入變動不成比例
一、稅金及附加
全面營改增以后,稅金及附加科目用于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其中,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從租計征的房產稅、特定類型合同的印花稅都與企業的營業收入密切相關。在評估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稅務風險時,首先應了解本企業的經營業務及涉及的所有稅種、稅率情況。
例如大宗商品貿易企業,其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主要稅種就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由于這些稅種都是與營業收入密切相關的,所以該科目的變動方向應該與營業收入的變動方向是一致的,如果出現營業收入大幅下降,但稅金及附加卻反而增加的情況,則可能存在隱瞞收入的問題。相反,如果營業收入大幅增加,稅金及附加科目增加幅度不大或者甚至下降,則可能存在少繳印花稅的情況。
二、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顧名思義就是企業為了擴大銷售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促銷費用、銷售傭金及手續費、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用、銷售人員工資、專門銷售機構的費用和折舊等。
(一)銷售費用變動趨勢與營業收入變動趨勢背離
既然銷售費用是企業為了擴大銷售而發生的支出,那么銷售費用的變動趨勢一般來說應該與營業收入的變動趨勢是一致的,至少是營業收入的變動短時間內滯后于銷售費用的變動。如果出現銷售費用大幅增長,但營業收入卻不怎么增長甚至出現下滑,就有可能表明存在少計收入或者虛增銷售費用的風險。
(二)手續費、傭金的扣除限額
法條速遞: 1.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4.財稅〔2009〕29號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解釋:
1.對于保險企業,從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區分財產保險企業和人身保險企業,其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即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個人(或機構)銷售保險產品而支付給保險代理個人(或機構)的代理手續費(傭金),一律按照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的部分允許在當年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對于主業就是代理服務的企業,即中介機構本身,其與取得中介收入有關的實際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可以在當年度全額據實扣除。
3.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是委托境外機構銷售的,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的10%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4.對于其他企業(包括委托境內機構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超過委托銷售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除非受托方為個人,必須通過非現金的方式支付手續費及傭金,否則,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用的扣除限額
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是企業為了促進產品銷售、打造品牌形象等進行廣告宣傳而支出的費用。
會計上,廣宣費也是據實入賬列支的。
但是稅法上,對廣宣費是有扣除限額的。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廣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他企業的廣宣費,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特別注意的是,上述所說的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稅法上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并不僅僅是指會計報表上營業收入項目。
另外,煙草企業的廣宣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這是國家通過稅收杠桿支持控煙。
(四)期間費用及研發費用超過稅前扣除標準以及票據來源不真實
一、管理費用
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財務報表格式,為了向報表使用者提供更有質量的財務信息,會計賬中的管理費用科目將根據其性質,分別列報在利潤表中的管理費用和研發費用。利潤表中的管理費用項目,按照剔除研發費用后的金額填列。
管理費用(這里指利潤表中的管理費用,下同),是指與企業為了擴大銷售而發生的費用無關的,但與企業日常運營、內部管理等有關的各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財務、行政人員的人工費用,內勤部門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攤銷,企業管理層和治理層的工資和其他費用支出,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在等待期內確認的與管理人員有關的費用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等。
其中,股權激勵在等待期內確認的費用支出和業務招待費支出存在較大的稅會差異。
(一)股權激勵在等待期內確認的費用支出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等待期內,基于謹慎性原則,應根據估計的未來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和權益工具在授予日(或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確認歸屬于本期的成本費用,與管理人員有關的部分,就會計入管理費用中。
但是,稅法的規定就不一樣了。
法條速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解釋:企業對員工的股權激勵,相當于以未來可行權的權益工具作為對價換取員工服務,屬于稅法上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而稅法上對工資薪金的支出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確認的。木水個人的理解,認為這項把工資薪金支出剔除出權責發生制確認的范圍,是國家通過稅法保護職工權益的一種方式,如果企業只是計提了工資薪金支出,而一直拖著不實際支付給員工,則國家通過不允許其稅前扣除的方式,讓企業多繳企業所得稅作為懲罰性的措施,促使企業及時結清應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既然股權激勵也是工資薪金的一種形式,那么稅法上當然就是按照收付實現制來確認其稅前扣除時點。在等待期內,企業只是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了這部分支出,但由于未能行權,并未實際支付,所以在等待期內確認了的成本費用,就需要在納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增。待實際行權時,再按照職工實際行權所得到的利益,來確認實際行權年度的工資薪金支出,此時,納稅申報就要做對應的納稅調整。
(二)業務招待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在會計上是據實列支的。但是,稅法上對業務招待費支出是存在扣除限額的。
法條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解釋: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①業務招待費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
稅法一直都強調,允許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支出,必須與取得經營收入有關,這是為了防止企業股東(以民企比較典型)以在企業中報銷生活開支來代替利潤分紅,逃避個人所得稅,同時也防止企業管理層以職務消費為由侵占企業利益從而損害股東權益(以國企比較突出)。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首先必須要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
②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
雖然稅法一再強調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才能稅前扣除,但在實務操作中,判斷一筆招待費是否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真的不容易,尤其是根據放管服的方向,稅局現在基本是進行后續管理的,在事后僅僅通過資料的審查,更難確定招待費與生產經營的相關性,難免會讓企業混入一些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為了降低征管成本、減少稅企爭議,國家索性規定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
③最高不能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可能很多朋友認為,國家在設置了60%的額度以后,還要加設一條銷售收入5‰的上限,是為了進一步防止納稅人把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混入業務招待費,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當然,這是其中一個原因,還有更重要的另一個原因。這條規定,雖然是一條稅務規定,但其實卻與財務管理有關。一個正常的企業之所以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當然是為了爭取客戶,搶占市場,實現更高的收入目標。
如果業務招待費的增長幅度遠遠高于銷售收入的增長,就可能表明企業存在大量的無效招待行為,很可能表明業務人員(包括負責業務拓展的管理層)存在過高的職務消費,浪費企業資源,侵占股東權益。國家在稅法中設定這個5‰的上限,其實是向企業管理者傳遞一個信號,希望企業能夠更多的通過創新的業務模式或者更高效的業務拓展手段來實現業務的增長,從而擺脫過去那種要業務就必須在酒桌上吃一頓(一頓不夠吃兩頓)的簡單粗放的業務拓展手段,從而實現科學、高效和節約的發展。
(三)其他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標準
1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工會經費不超過2%的部分準予扣除;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企業按當年收入15%以內扣除,對于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按當年銷售收入的30%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4 公益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扣除,超出部分準予在以后三年內結轉扣除。
除了上面由于超出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費用應調整而未調整產生納稅風險外,還有很多企業
費用票據來源不真實或沒有原始憑據入賬費用,如不及時調整必然會產生納稅風險。
二、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為了獲取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或者新工藝等而發生的支出。在會計上,根據研發費用是否符合資本化條件,研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分別計入資本化支出和費用化支出,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費用化支出部分轉入當期損益,在利潤表中的研發費用項目列報。
稅法上,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可以加計扣除的。
法條速遞: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解釋:國家為了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對企業為了獲取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或者新工藝等而實際發生的支出,在據實扣除或者計入無形資產成本的基礎上,額外再加計75%的額度,準予在稅前扣除或者增加了無形資產的初始計稅基礎。至于稅法上規定的研發費用與會計上規定的差異,以及研發費用的歸集,委外研發或者委托境外機構研發費用的扣除限額等問題,本身規定比較復雜,限于篇幅,在本期不作詳述。企業如果存在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納稅申報時,則需要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減,并且按照稅法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是企業與債務融資相關的支出以及金融賬戶操作而被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或支出、銀行轉賬手續費等。其中利息支出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1)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民間借貸利息支出未作調整
企業由于政策調控、資產負債率過高或出于集團內資金集中管理等各種原因,向非金融機構借入款項而發生的利息,在會計上是可以據實列支的。但是,稅法上規定,企業向非金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