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人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雇員或非雇員個人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分別處理如下:
(1)對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人,無論該收人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對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銷售提成的個人所得稅應區分情況:如果銷售人員是本企業職工,提成應當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如果銷售人員不是企業職工,提成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由支付單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獲得業務提成的人員屬于支付單位的員工,屬于工資薪金性質。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包括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非國有企業,員工提成可以據實稅前扣除;國有企業,員工提成不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其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是“實際支付”,計提但未支付不能稅前扣除。
為了減少稅會差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如果銷售人員不是本單位員工,根據財稅[2009]29號規定,非保險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按不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由此可見,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不屬于銷售傭金稅前扣除比例限制范圍。但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的銷售提成應當允許稅前扣除。
另外,與本單位員工區別在于:支付非本單位員工的銷售提成應當索取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三、會計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銷售人員工資計入銷售費用,企業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計提、結算、使用等情況,非本企業職工,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過渡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銷售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新收入準則下引入了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舉例:A電梯公司銷售團隊取得B房地產企業新開發樓盤的電梯銷售與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B公司支付10%的定金;電梯運抵現場后,支付10%;剩余款項在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支付,保留10%作為質保金在驗收后1年內支付。根據A公司內部的銷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筆定金后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就可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業績并計算提成。假如在2021年銷售提成共計算了20萬元。假設該電梯安裝調試與驗收預估時間是18個月。假定A公司適用新收入準則。因電梯銷售并不是其他商品一樣簡單,需要安裝、調試和驗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權”,所以給銷售團隊計算提成的時候,雖然,合同已經簽訂(取得),但是電梯公司會計上并不能馬上就確認收入,因合同取得而發生的成本,就需要先歸集后攤銷。因此,會計處理:
1.計提銷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20萬元
2.當企業確認電梯銷售收入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人員工資 20萬元
貸:合同取得成本 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