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問答
本文就實務中常見的股權質押問題梳理出十四個問答。
一問:股權質押設立規定的變化?
答:股權質押設立的直接規定,從大的層面經歷由原《擔保法解釋》第103條、原《物權法》第226條至《民法典》第443條的變化。
有觀點認為,我國法律并未將登記作為所有公司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而是作了區分。
在非上市公司股權的產生和轉讓都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對其股權的質押采取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大可質疑。(參見《擔保物權研究》,程嘯著,P562)
二問:股權質押應去哪里登記?
答:相較于原《物權法》第103條,《民法典》第443條的主要修改有二:一是刪除“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規定,由此適用質權設立的一般規則(《民法典》第427條第一款:“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二是刪除基金份額與股權的登記機構,僅明確登記設立的要件,不再強調登記主體,為統一動產擔保登記機構預留空間。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已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修改而來的《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20修訂)自2021年開始實施。
第2條規定:“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第3條第2款規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第15條第1款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
目前實務操作中,以股權出質的,上市公司的股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權的股份公司以及退市公司的股權的質押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和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的質押登記,在市場監管機構辦理。
三問:在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出質登記,有效嗎?
答:從上述的規定而言,股權登記機構主要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各地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區域性股權托管交易機構,其本身并不是股權質押法定登記部門。
根據原《公司法》和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非上市股份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事項均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在檢索該問題中,見有觀點提及一種客觀情況:實務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操作系統里,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除發起人外,新股東不錄入業務系統。但股權質押需關聯系統股東信息,故業務系統無法對新股東進行股權質押辦理登記。
(2018)滬0112民初6007號、(2017)滬0107執異23號中也有針對性地分析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登記是否必需。另通過查詢企查查、裁判文書等,可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質押登記的情況并不在少數,如(2019)滬0109執異110號。
但確也存在地方規范性規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出質時,不僅要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還應到股權登記托管部門辦理出質股權凍結手續。
上海市《關于加強本市股權托管交易市場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記服務的意見》(滬金融辦(2013)343號)明確指出:相關企業和股東可以持有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有關股權托管登記證明材料,向本市工商部門辦理載明股東情況的章程備案和股權出質登記。
湖南省《關于規范開展非上市企業股權登記托管和股權質押融資工作的指導意見》(湘金監發〔2021〕21號)優化股權出質流程:出質人和質權人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股權出質登記后,由股權登記托管機構對出質股權在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商業銀行股權質押還要符合《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43號)有關要求。
而且,司法實踐中對于股權出質登記的效力,觀點也并不統一。經有限檢索,多數法院認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即生效且具有公示效力。個別法院則要求要到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凍結手續等。
四問:股權質押,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嗎?
答:從上述法律變化可知,原《物權法》第226條并未規定股東對外出質股權時應當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且根據原《物權法》第178條規定,擔保法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物權法》。就該角度而言,《民法典》的規定與原《物權法》是一致的。
另外,《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20修訂)第7條規定的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材料。司法實踐中,(2018)京0102民初10955號判決也持該觀點。
有觀點認為,有限公司在辦理股權質押的工商變更時,不需要股東會同意,也不需提前通知其他股東。但應確認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有無特殊規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與優化營商環境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及證明事項專項清理結果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12號),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湖北省股權質押融資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31號)第三部分序號(八)及內容修改為“(七)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融資,應按規定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出質股權須取得公司許可的,還應提交公司同意出質的決議”……
五問:股權質押后增資,應注意什么?
答:程序上,有要求先解除股權質押才能辦理增資的現象。深圳中院(2019)粵03行終1440號判決則認為市場監管局關于先解除股權質押登記才能辦理涉案增加注冊資本的主張不能成立。
從實體上看,質權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響是在股權質押后辦理增資一個重要的顧慮。
首先,關于出質登記的登記情況。《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20修訂)第4條規定,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查詢上海工商登記中關于股權出質的記載,出質股權的數額顯示為“*萬元”或“*萬股”,而非登記股權比例。此現象下,在公司市場價值與注冊資本金額之間,會因增資而出現質押比例被稀釋。
其次,就裁判結論而言,最高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104號和(2018)最高法民終281號分持相反觀點,原因之一在于注冊資本制的實施。
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之下,公司經過增資擴股,如果新股東加入導致原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則新股東認繳的出資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到原股東所持股份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是否發生改變。
若新股東認繳出資實際到位,新出資注入公司,雖原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未變化,進而,以增資擴股前所持股份設定的質押權通過優先受償所能獲得的實際利益亦未發生變化。
若新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實際交付,公司的實際資產價值并未改變,則原股東持股比例的減少,必然導致所對應資產價值的減少,以增資擴股前所持原比例股份設定的質押權,在股份比例減少后通過優先受償所能獲得的實際利益亦會減少。
在(2010)民二終字第104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公司增資擴股后,因有新的出資注入公司,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不減少。因此,對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后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并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
在(2018)最高法民終281號案件中,從案涉增資擴股的增資時點、增資主體、增資能力…從增資期限來看,增資擴股各方將認繳出資的期限設定為某僑公司營業期限截止的前兩日。可見,某僑公司的實際價值并未因增資擴股而增加,增資擴股并無合理的商業目的和經營目的,新增資本的認繳期限對于增強某僑公司的資信度、競爭力和經營能力并無實際意義,而與J公司關聯的S公司、H公司在沒有實際投入的情況下取得了L公司的控制權。綜合以上因素和整體案情,認定增資擴股行為存在惡意串通。
為避免質押后的增資帶來的影響,當事人可以在協議中約定相關條款進行規制。
北京高院(2016)京民終262號判決認為,H房地產公司、H農業公司違反《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的義務在增資前未征得R公司書面同意、增資后未促使增資方以其全部或部分增資股權設定質押擔保時,其應當如何承擔違約責任……該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質押義務人H房地產公司、H農業公司在違反《股權質押合同》擅自增資后采取補救措施就新增出資對應股權繼續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擔保某融公司債權,質押義務人及時就新增出資部分繼續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擔保R公司債權即可免除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在對違約責任約定清楚明確的情況下,H房地產公司、H農業公司違反合同義務在未征得R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增資且從2015年6月26日至本案訴訟止,一直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就新增出資對應股權辦理質押登記,主觀惡意明顯且違約狀態持續進行……,H房地產公司和H農業公司如果依約對新增出資對應股權進行質押登記,R公司就有權對增資部分對應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H房地產公司和H農業公司并未就增資對應的股權辦理質押登記。……H房地產公司和H農業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但是,基于H房地產公司和H農業公司在本案中是質押義務人,承擔責任性質是擔保責任,因此,三項責任之和應當在《股權質押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范圍內、以其應當質押(已經辦理出質登記對應的股權價值和未辦理出質登記增資對應股權價值)的股權價值為限……
六問:股權質押后減資,應注意什么?
答: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明文禁止股權質押后減資行為,但部分地區,例如重慶的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股權質押后,減資必須取得質權人同意。減資后,同時辦理減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股權質押變更登記。辦理此情形下減資應當核查:
(1)地方政策對股權質押后減資是否有相關規定,如有禁止性規定則不可進行減資;
(2)質押協議中對股權質押后減資行為是否有相關限制性約定;
(3)股權質押后進行減資,原則上應當征得質權人同意。根據《民法典》第433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出質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來源廣州市律師協會穗律協業通〔2022〕48號《律師辦理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業務操作指引》
七問:已凍結的股權,可以質押嗎?
答:有觀點認為不可以。但現行規定并非屬于絕對性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4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號第7條規定,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上述規定說明,就凍結財產的處分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但并沒有否定該行為的效力。換言之,即使在法院對財產采取查封、凍結之后,財產權利人就標的物所作的處分仍屬有效,且可以對抗除申請執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
另且,《民法典擔保解釋》第3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而言,凍結后股權再質押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最新修訂的《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八問:已質押的股權,可以轉讓嗎?
答:《民法典》已不再限制已抵押財產的轉讓。此處的轉讓,不局限于轉讓合同,也包括轉讓登記行為。
對于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股權的轉讓行為效力問題。《民法典》第443條第2款規定,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雖有觀點認為該轉讓行為無效。但《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所持觀點認為,有必要區分不同的情形處理,有關規則類似于原《公司法》第16條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情形,要看第三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而不應拘泥于本條規定是效力性強制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
在(2019)最高法民申2778號、(2016)魯民終1838號案件中,均認為轉讓股權的合同效力與出質與否并無直接關系。
九問:發起人股權在禁售期內設立質權的合同有效嗎?
答:有觀點認為,對發起人股權轉讓期的限制,只要在禁售期內不實質轉讓股份即可。當事人在禁售期內簽訂預約性股權轉讓協議,將實際股權轉讓時間安排在限制轉讓期滿后的,該發起人股轉協議應當有效。
至于發起人股權在禁售期內設立質權的合同效力,最高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上市公司發起人股份質押合同及紅利抵債協議效力問題請示案的復函》(〔2002〕執他字第22號)認為,不應以該股份在設定質押時依法尚不得轉讓為由確認質押合同無效。
無論是原《物權法》還是《民法典》,均規定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人未受償。即便在禁售期內質押權實現條件已經具備,只要發起人不主張變賣質押的股票,而是待禁售期后再行使,同樣不能否認質押合同的效力。
且據《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2020修訂)第3條的規定,本公司采取證券質押登記申報制度,對質押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質押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證券質押登記要素、質押合同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以及證券質押行為、內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有關規定。因證券質押登記要素、質押合同等申請材料內容違法、違規及其他原因導致質押登記無效而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質押登記申請人承擔,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問:股權質押后,紅利等如何處理?
答:質押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此處的孳息是指設定質押后的任何孳息還是主張質押權后至實現質押期間所派生的孳息?這涉及到權利質押效力和權利質押實現的界定。
據《公司法案例教學(下)》第三版(虞政平著,P1770)的觀點,一般認為,股權質權人對于質押股份的孳息,應當是主張質押權后至實現質押權期間所派生的孳息,或只能是主債務履行期滿后的股份孳息。即只有可以主張質押權利之后所派生的孳息才可以歸于質押權人。
《民法典》第430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該條款雖是規定在該部分第一節動產質押中,但第446條亦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據《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曹士兵著,P372)的觀點,股權在出質期間產生的收益,如股息、紅利、增股以及基于股息、紅利所發行的增資配股,由質權人取得。
關于股權質押是否及于派生股份?股份的質押一經生效,由其產生的本息包括送、增股份,當然具有同樣的質押效果。與現金股利相比,股份股利的爭議大,其也不同于轉增股本、配股的區別。
據《公司法案例教學(下)》第三版(虞政平著,P1747)的觀點,質權人收取股票股利,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有剩余的與質押的股票一起充作抵押物。
在〔2002〕執他字第22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關于股份質押協議與三方抵債協議的關系問題,因本案股份質押權的行使附有期限,故質押的效力只能及于質押權行使期到來(即2005年9月25日)之后該股份產生的紅利,質押權人某支行不能對此前的紅利行使質押權。因此,對于某廠于2001年6月9日從服裝公司分得的該期紅利,某支行不能以股份質押合同有效而對抗某公司依據三方抵債協議所為的抵消。
在此處,不妨也參考股權凍結的效力所及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38條第2款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28號)第7條規定,股權凍結的效力及于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
十一問:瑕疵股權可以質押嗎?
《民法典》第44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司法實務中,對于股權不得出質的情形也較多。據(湖北、湖南)地方規定中,公司章程中不得轉讓或不得出質的股權。有規定(天津等)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或者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不得再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也有規定(湖北、山東)未實際出資部分的股權不得質押。
需要注意的是,該些具體的股權出質管理辦法,主要出臺于2008年。
有關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主流觀點認為不會因股權存在瑕疵而歸于無效。若瑕疵股權轉讓不因此無效,則瑕疵股權出質時,原則上應是合法有效的。
十二問:股權可以重復質押嗎?
答:股權被設定質權后,出質人未經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股權,不得以股權再設定質權,也不得放棄股權。(《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曹士兵注,P372)
江蘇、山東、湖南等地的股權出質辦法也明確,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不得再申請辦理出質登記。需要注意的是,該些具體的股權出質管理辦法,主要出臺于2008年。
據有限了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普遍不接受對已質押的股份進行二次質押登記。如,深圳市股權出質設立登記受理條件需符合以下申請條件:1.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權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2.出質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且權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設置質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
另,關于修訂并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的通知(2019)第29條規定,投資者證券質押,應當按照本公司證券質押登記業務相關規定辦理證券質押登記。證券質押合同在質押雙方辦理質押登記后生效。證券一經質押登記,在解除質押登記前不得重復設置質押。已辦理司法凍結登記的證券不得再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民法典》施行之后是否存在突破基礎?
《民法典》第414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414條對原《物權法》第199條有一定調整,其中第2款“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系新增。
根據該條款的精神,是否可以認為,股權作為一種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也能夠向兩個以上債權人出質?單從條文推斷,股權重復質押的基礎是存在的。
按照《民法典物權篇解讀》第710頁的觀點,權利質權有的在交付權利憑證時設立,有的在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就同一權利上多個質權之間的清償順序,可以參照適用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規則。
陜西高法院在(2020)陜民終321號二審判決中也提到股權二次質押以及優先受償權問題。
另,《民法典物權篇理解與適用(下)》第707頁持觀點,權利質權對抵押權相關規定的準用,盡管法律上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學理上一般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及因權利性質的差異不能準用或參照外,抵押權制度中的許多規則可以準用于權利質權。例如,以登記為要件設立的權利質權可以準用抵押權的登記以及順位規則。
十三問:股權質押合同,能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后,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關于擔保合同能否由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以及衍生的相關問題,最高法院(2015)執復字第26號、(2018)最高法執監192號兩個案例可以參考。
十四問:國有股質押是否需要國資委審批?
問:國有股東擬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時該如何備案?融資人除在股權管理系統里提交相關資料外,是否還需要經國資委審批?
答:根據《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號文)有關規定,國有股東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并通過國務院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備案表》,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另,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目前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