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就是最后一句話讓很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和公司承擔了各種各樣的連帶責任。
2020年6月24日,黃義祥按鑫元豐公司要求,以船運和車運的方式送貨至沙鋼集團淮鋼特鋼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7日,鑫元豐公司向黃義祥出具入庫單,入庫廢鋼合計622.2噸,金額合計1467415.6元(不含稅價)。對于上述貨款鑫元豐公司僅支付500000元,余款鑫元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黃義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鑫元豐公司差欠黃義祥貨款967415.6元,約定于2020年8月底前結清。后鑫元豐公司僅于黃義祥起訴后支付73493.54元,余款未能支付。吳永和作為鑫元豐公司唯一股東未足額出資,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陳學會系鑫元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經營人,故吳永和、陳學會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吳永和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光揚公司自2017年起向鼎立森公司訂購硅膠類產品,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月結,截止至2019年4月1日,光揚公司尚欠鼎立森公司貨款15053元。陳某1系光揚公司的唯一股東,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陳某1應當對光揚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陳某1負連帶清償責任。
類似案例,數不勝數,雖然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也是有限公司,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更應該將公司看做一個人來看待,做好各類賬務,將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不要參與和攪和到一起,否則,就難以讓公司承擔獨立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