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 2021 年 11 月將持有上市 A 公司的優先股贈與個人劉某,并已辦理完過戶手續,請問我公司將持有上市 A 公司的優先股贈與個人劉某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 1988 年底 11 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后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稅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6 號)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綜上,你單位將持有上市 A 公司的優先股贈與個人劉某,作為出讓人,應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