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在這行多年,認識了很多做企業的朋友。
上禮拜和一個國內首屈一指的成人用品大佬喝茶,聊起近況。
因為最近的限電,導致很多行業原料價格跳漲。
好多地區漲價函都瘋狂涌入市場。
“硅膠原料上禮拜一周漲了30%,”大佬搖頭苦笑道,“怕是得有一陣了。”
制造業也算重資產了,幾條生產線既是下金蛋的雞,也是吞金獸。
工廠上百號工人,每天進料無數,不開工沒有產能就是在虧錢;原料價格漲幾個點,開工也是在虧,但還是得干。
算上企業所得稅,工人社保個稅,本來也就不到10%的利潤率。這還是因為產品出口歐洲,賣得貴的原因。
“賺X佬的錢,應該。”大佬經常這么說。
我給他做過稅籌。商品出口不用交關稅,但硅膠娃娃出口歐洲的時候要在進口國交關稅。當地銷售也要交相應增值稅。最后賺了錢轉匯回國,還得交所得稅。
我的方案:在香港注冊貿易公司,貨品從香港發出。再在英國注冊一家公司,用于接收貨物。產品銷售通過歐洲電商平臺進行。
產品從國內發到香港,由香港的貿易公司發往歐洲。
香港無股息和資本利得稅,且對來自海外的收入免稅。
歐洲的分公司只是一個倉儲物流(接受貨物),所以費用和利潤很低,所以只要在當地交很少的所得稅。
錢匯回香港公司,再轉到大陸。
人活著就要交稅;人只要搞企業就要交企業所得稅。
我相信多數干企業的朋友都會依法納稅,只是很少有人知道稅該怎么交,
更重要的是,怎么合理地籌劃稅務,
今天就來聊下企業所得稅。
一 企業所得稅是什么
可能有人看到這已經翻白眼了:為什么我要知道這個?
我只管交稅,你只管省錢,OK?
不不,你等會兒就知道這個話題的重要性了。
從定義上說,企業所得稅很簡單:我國境內企業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的稅。
一般情況下,稅率如下:
其中“居民企業”可以理解成我們常識中的“公司”。上到華為,下到某個創業園里不到10人的小公司,都是。
他們要按25%的稅率繳企業所得稅,股東得到分紅之后還要按20%繳個稅。這樣下來,整體稅負率在35%-45%。
但是,現實中我們想開辦一家公司,或者創業,還有另一種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這些單位,實際上也是“企業”,但不用交企業所得稅,只要交增值稅和個稅。
其中個稅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最低只有5%,最高35%。
有人可能覺得既然這樣干脆都注冊個獨(個人獨資)、個體戶不就好了,反正不妨礙運營。
其實不然。
首先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責任區別。
理論上說,如果公司破產,股東只需要以入股數額為限承擔責任;而無限責任公司,如果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還要用個人財產用于清償。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個獨、個體等類型的公司,增值稅稅率低(認定為小規模可低至1%、3%),雖然可以少交稅,
但如果公司辦得好,合作的是大客戶,他們很可能不會接受3%的增值稅發票,這會大大影響公司發展。
所以稅務的事,可謂牽一發動全身,不能只著眼一處。
而且,這一點就能看出,從你打算注冊公司的那天起,就應該開始納稅籌劃了。
二 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雷區
1、哪種企業所得稅籌劃手段不要碰?
所謂稅務籌劃,首要原則是合法合規。
一旦觸犯法律,罰款、滯納金、行政處罰、影響征信等等處罰也就來了。絕對得不償失。
所以從經濟角度說,也必須把規避風險放在“省錢”前面。
這里我再強調一下“合法性”的含義。
一是形式合法,相關的交易比如申報、減免、優惠,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
第二,也是很多人會忽略的是,實質合法。經濟交易的性質和納稅行為,要符合課稅標準、稅收立法目的。
很多人覺得,我通過某些手段,做到“臺面上”合法,稅務稽查就不會找過來。
這絕對是大錯特錯。
金稅三期、四期上線之后,稅務部門的稽查能力已經上到了前所未有的層次。
倉庫里有什么貨、企業人員私人賬戶的流向,稅務機關可能比企業自己還清楚。孰真孰假,從一筆交易發生,數據誕生的那一刻起,系統就已經知道了。
在國家從“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改革的現在,心存僥幸,就等著稽查部門上門吧。
2、幾種典型違規手法,別再以為是擦邊球
Carl干稅務這么多年,一個親身體會是:除了專業的法律、稅務從業人士,很多人法律觀念是很淡薄的。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公司名下有一棟辦公樓。如果我要把這棟樓和一些設備、債權一并轉讓,那么我報價的時候,這棟樓的價值是我說了算的嗎?
有人可能就覺得,一棟樓的價值,還不是我說多少就是多少。只要別太離譜,500萬報個700萬,有啥關系。
但事實不是這樣,這個我后面再解釋。
先舉幾個最典型、甚至可能現在市面上都很常見的“納稅籌劃方案”,大家看看自己有沒有這些情況:
1) 陰陽合同。就是真實交易的合同和提交給稅務機關的合同是兩份不一樣的。像是把一份平價轉讓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實際用另一份。
即便出了X冰冰這樣的大新聞,許多人還是覺得數額小、不是名人,就不會被查到的。
2) 不代扣代繳,不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和工商信息不通暢的情況下,比如涉及個人股權轉讓,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機構或者個人沒有代扣代繳,也不納稅申報,直接混過去。
3) 虛假交易。比方說進行轉讓的時候,雙方不簽轉讓合同,簽個借貸之類的合同,沖抵交易,轉移資金。
4) 虛開發票。現在不少人還是知道直接開假發票后果很嚴重的,畢竟坐牢的新聞不少。但是環開、互開還是不少。
敢這么做的人也很理直氣壯:我們確實相互轉錢了,不就相當于真的發生了交易?這樣相互開票有什么不對?
5) 虛假評估。比如兩公司進行轉讓,其中不動產占了很大比例。出讓方就在評估報告上動手腳,降低整個轉讓標的的價值,一次少交所得稅。
大家應該也能多少看出點“那味兒”。
這些所謂的“納稅籌劃”方案,看著無害,但其實涉嫌違反公司法、會計法、評估法、稅法,幾乎把能犯的法都犯了。
可能在比較久遠的時期,這些不法行為能夠得逞,原因有兩個:一是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二是金融機構資金監管有漏洞。
但這些空子現在都被大大壓縮了。
金稅三期逐步成熟,金稅四期也即將上線,稅務機關和相關職能政府部門,乃至未來包括央行、公安、海關等大量“非稅業務”部門都會統一信息交換,信息收集、比對、稽查、預警能力大大提升;
并且國家也一直在強化資金的監管力度,大額資金境內外轉賬要經過稅收和其他方面的層層審查,企業關聯人員的個人賬戶也會受到監控。
這樣的大環境下,這些“納稅籌劃”的傳統手藝消亡,已經是可預見的未來了。
合法、合理,“真正的”納稅籌劃,才是正途。
就像我開頭舉的一個小例子,納稅籌劃要建立在對方案充分合法的基礎上。要對潛在的法律風險有清晰的判斷,不能模棱兩可,不能碰運氣。
法律不是有商有量的,也不是“不知者無罪”,必須“確定”、“清晰”,才能做。
3、濫用合法手段,也是一種違法
我之所以強調“確定”、“清晰”,是因為有些稅務籌劃措施,用的是合法手段,享受的也是合法政策優惠,看似不應該有任何違法風險,但如果所作所為和企業的經濟實質不符合,那就屬于濫用,也是違法的!
核定征收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個。
因為它有著“合法”的保護套,所以一度被大肆濫用。
然而錯的就是錯的,不會因為用的人多就變成對的。取締的步伐已經在加快。
不少地區已經開始取消新辦核定征收,已經辦了的也要逐步改為查賬征收。最晚期限也不超過2022年初。
可以說“核定征收”這個曾經讓不少人吃飽飯的萬金油徹底不靈了。
以防萬一,我還是介紹一下什么意思。
前面說了正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20%-25%,但由于一些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沒有完善的財務系統,賬本不全,所以稅局會根據行業情況,指定一個稅率,單位按給出的稅率納稅就行了。
除了這種情況,國家還允許一些地區、園區搞地域性核定征收。這個核定征收的稅率,一般會低于原本35%的企業稅負率,有些地方甚至低至2%、1.8%。
本意是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增加稅收,創造就業機會。而去這些地方發展的企業,也能節約成本,多盈利一些。
本來是三贏的好事,但很多機構看準了這一點,讓一些在運營的公司到這些地方注冊一個“分公司”,通過分公司和客戶交易、開票,實現利潤轉移。
因為地域性核定征收優惠,稅率很低,這樣做確實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2021年,可以說就是這種情況的“末年”。
沒辦的不許再辦,已經辦了的,給一年時間建賬,到2022年開始查賬征收。
雖然當前還是少數,但其他地區陸續跟上基本是可以肯定的。
該走的總會走,不必留戀。
大家還是向前看,找更好的,更長遠穩定的納稅籌劃方式吧。
三 企業所得稅籌劃,有哪些合法手段?
納稅籌劃也是個千人千面的事。
就像老娘舅,每戶人家情況不一樣,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可能憑一套三板斧解決所有企業的需求。
相對應的,拿著幾套“方案”上門推銷自己,聲稱可以幫你解決稅務問題的人,就需要警惕對方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規了。
因為篇幅有限,我很難一篇文章對所有情形給出答案,大家有什么疑問可以私信問我,我會抽時間回答。
這里就講一些所有企業都需要知道的“基本功”,先把作業做漂亮了、考試考好了,再去想參加競賽加分的事。
不要小看了基本功,藝術、科研的創新都要以基礎扎實作為前提,
何況我講的東西,很多入行短的財會人員都未必全會,不虧的。
1)現行優惠政策概覽
因為去年至今的特殊情況,不少企業生產壓力陡增。國家給出了很多優惠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我列舉一下,并做簡單概括幫助大家快速了解:
① 國稅公告2019第2號、國稅公告2021第8號: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繳納企業所得稅;
超過100萬的單不超過300萬的,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繳稅。
意思就是本來賺50萬,要繳50×20%(稅率,假設)=10萬的稅;
現在只要交50×12.5%(優惠)×20%(稅率)=1.25萬的稅。
將近打了一折,這力度真比什么歪門邪道的偷稅漏稅還打,不得不說國家是真的體恤群眾。
② 國稅2021第8號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在現行優惠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相當于“折上折”了。
而且條件非常友好,不分區征收方式均可享受、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③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13號
自2021年1月1日起,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至100%。
100%扣除,相當于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今后在研發方面的錢,花一分省一分了。
④ 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第7號
除了這些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增值稅也有不少優惠。
雖然不是本文重點,但我也簡略說一下。
2022年12月31日之前,月銷售額15萬以下(包括15萬)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其他小規模納稅人,3%增值稅的,減按1%征收;
這些國家給出的優惠,符合條件的盡管去享受。
2)發票的處理藝術
盡管“以數治稅”是國內稅務的下一個時代,但目前“以票控稅”對企業還是有重大意義的。
而在這個體系下,只有對“匯算清繳”全面理解,才能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無死角的籌劃。
在國內,企業的幾乎所有支出都需要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
大家都知道“要交多少稅”最簡潔地說,就是:(收入—成本)×稅率=應繳稅額。
這些都記錄在企業的賬本里。
而“成本”,不是你說花了多少就是多少,而是需要發票作為依據的。
那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某些特殊情況,我要不到發票,怎么辦?
比如對方公司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這些情況是沒法開具發票的。
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憑有關資料證實支出的真實性,然后這筆支出就又可以扣除了。
資料包括:原因證明材料(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戶、破產公告等);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協議;非現金方式支付的收款憑證;貨物運輸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企業會計核算記錄。
另外,有5個時間點,值得一提:
①企業所得稅預繳期:未取得發票允許先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是要按月或者按季度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除此以外也可以按上一年的平均預繳,二選一。
如果選實際利潤預繳,那么除了會計核算的數據,還有部分需要額外加減。
比如房地產企業要加上預計毛利;
某些行業則可以減去不征稅收入、折舊等等。
在季度預繳的時候如果還沒拿到發票,也可以暫按賬目金額核算,進行稅前扣除。
② 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無法取得發票——不允許扣除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即便支出是真實已發生的,但不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或者其他外部憑證,也不能按規定提供我前面提到的證據資料,那相應支出就不能進行稅前扣除。
可能有人覺得這條有點冤了,錢真的花了,沒騙人,開不到發票明明是對方的責任,怎么還得我多繳稅。
別急,往下看。
③ 5年內取得發票、無法取得發票的證據資料:可以追索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考慮到也有相當的純粹是“被別人坑”的情況,只要5年內拿到發票或者相關證據,就可以把那年的稅前扣除補回去。
并且從2018年1月1日以后(財稅[2018]76號),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這個時限延長到了10年。
這樣一來,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要不是自己想偷雞摸狗,這個冤枉錢就算花了也能要回來。
④ 被稅務機關發現未取得發票,自告知之日起60日內:不允許扣除
這種情況指的是匯算清繳結束之后。
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的某項扣除沒有發票,或是其他外部憑證,那么從被告知后60日內,如果不能交齊發票,那么即便在5年時限內,也不能再稅前扣除了。
可謂有獎有罰。
⑤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因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稅前扣除
這一點比較特殊。
做這行的朋友恐怕特別清楚,某些固定資產,的工程款結款真的是個特別痛苦的過程。
投入使用之后好幾個月,甚至更久,款項還不能到位的情況也是見怪不怪了。
對這種情況,可以在取得發票后再進行調整,但只能在12個月內進行。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明確:固定資產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入賬、計提折舊,但只有12個月的緩沖期。
并且取得全額發票之后,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入,還是要追溯調整。
這項規定很好地體現了稅法上,“權責發生制原則”。
通俗地說,就是計算的時候不看實際收到、支出了多少,而是看收入和費用“該不該計入”;或者說要看“收到現金的權利”和“支付現金的責任”,而不是看實際資金流轉。
說在最后:
關于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法還有很多,我整理了一張表格:
老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企業也是一樣,每家企業的情況都不一樣,有調整空間的地方也不同。
可能是經營模式,可能是生產工藝,可能是合作形式,甚至只是改一個字。
就像做衣服,量身定制,適合的才是最好、最合規安全、同時也最高效的。
需要更多更適合的方案,問我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