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公司黨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設,規范領導干部的從業行為,保證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為公司黨風廉政工作健康穩定有序發展提供制度保證,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公司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體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事項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黨的建設、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3、公司發展戰略以及規則的制定和調整;
4、公司年度總體工作計劃和制定;
5、公司年度決算、預算的制定和調整;
6、涉及公司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干部職工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8、公司機構設置、調整及人員編制;
9、年度物資采購計劃的審定;
10、涉及全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11、向上級推薦各種榮譽稱號和公司各種榮譽稱號的授予和獎懲事項;
12、工資獎金、醫療、住房、職稱、勞保福利待遇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14.、基礎設施等各種資源的配置和重大調整;
15、對外合作和交流事項;
16、公司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
17、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建設;
18、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公司中層正職領導干部的任免和調整;
2、公司級后備干部的推薦和選拔;
3、從外單位調入公司或是從非重點崗位轉到重點崗位工作的人員的選調;
4、公司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和成員的任免;
5、違犯黨紀政紀干部職工的處理意見;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獎懲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
1、新建和并購投資項目;
2、未列入預算的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購置、設備維修及
基建維修項目等;
3、對外合資、合作的重大項目的支出;
4、XX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工程項目;
5、一次性投資XX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技術引進等事項;
6、價值XX萬元及以上的大宗廢舊物資處置。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XX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
2、XX萬元以上的重大維修項目;
3、XX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或設備購置項目;
4、一次性XX萬元以上的職工或干部培訓、協會會費、對外宣傳費、捐助費用等資金款項的支出;
5、XX萬元以上的貸款、投資。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按照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要求,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履行黨委會前置審議程序。按照職權設置要求,應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的事項,應在黨委會作出明確決議后,由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關程序。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范圍
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根據不同內容、不同情況,決策機構分別為公司黨委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
1、黨委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公司黨委委員、公司級行政班子成員。
2、出席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正式成員為公司級黨政班子成員。
3、根據工作需要,由黨委書記或總經理確定可以邀請經理助理、副總師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
4、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決策人員為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列席代表。決策人員應嚴格遵守決策原則,在各自職責和權限范圍內,按照議事規則對“三重一大”事項行使決策權。
(三)民主決策程序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各項治理規定,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2、依照《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應交職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公司黨政聯席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之前要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3、公司中層正職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公司黨委會議決策之前,要嚴格按照《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及建設辦法》及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項,在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和總經理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干部職工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或經理辦公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會議表決有效。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總經理辦公會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公司領導或受主管公司領導委托的有關部門領導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五)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非凡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六)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作出處理決定,采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應超過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采取票決制,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
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
公司黨委會、經理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總經理或黨委書記有權做最后決定。
(七)凡前次由公司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分工組織實施
公司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委員或黨委職能部門按照工作分工組織實施;黨政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組織實施;總經理辦公會做出的決定,由經理辦公會成員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二)加強監督檢查
黨委書記、總經理為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公司紀委是“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的監督檢查機關。
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工作部和公司辦公室負責催促,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委書記、總經理匯報,紀檢監察辦公室及其他有監督職能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或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企業、職工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